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建议,对现行修改中的“禁止代孕”应慎重考虑。她从调研中了解到,失独家庭、有生育障碍的家庭对低成本的生育技术有很大需求。“为了提高我国人口素质,让所有的家庭能有个健康的孩子,这是家庭幸福的关键,我们要考虑代孕问题,并进行详细、细致的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和民众的意见。”
由于此次修改可能一次性通过,从而不再有征询公众意见的环节,她建议,应在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的基础上,专门制定协助生育的法条:“对代孕的概念,在什么情况下合法,什么情况下违法,谁来监督,包括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这样可以避免造成社会上的混乱。”
朱发忠委员表示赞同其意见:“我们国家育龄夫妇中,不生育的大概有10-15%,要生一个健康的孩子,过去是很正常的事,现在也遇到困难了。生育困难者有这个需求,政府应该在打击黑代孕的同时,帮助老百姓解决这个困难。”
周天鸿委员认为,代孕实际上是对不孕夫妇生育权的尊重,“生育权是基本的人权之一,生育方式选择权是生育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从生育权来讲,不应该剥夺不孕夫妇通过代孕技术获得子女的权利。”
他提出,从卫生部发布明确禁止代孕的《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管理办法》至今,已经过去15年,对于代孕的技术、伦理和法规都已经开始发生了变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允许代孕,如美国有26个州同意,台湾地区也经历着从全面禁止到逐步开放的过程,2005年就明确了无偿代孕的合法性。
“修正案的修订也要反映时代的进步,”他认为,“当然,代孕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要强调禁止商业代孕,鼓励人道性的代孕,所以我希望能够考虑这一条,不要让修订后的法规更加僵硬。如果法律禁止了,但是地下代孕可能不断发展,甚至有一部分有需求的人,就会到允许代孕的国家实施。”
严以新委员也提出,禁止代孕的条款涉及到很多的法律问题,不应当“人大一个决议就完全禁止”。他认为,如果加上这条,应该给出充分的说明,而且究竟是禁止还是要规范,是在这部法律还是其他法律上提出,这些都值得商榷,建议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