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从12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共7天,公示期内有异议者,请以书面形式送达监察室或流通产业处,其中个人意见请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意见须加盖公章,不加盖公章不实名签注或送达时间超过公示期的意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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