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择优给予支持。
第三条 本意见所指活动为市政府及部门、区(市)县政府主办、承办或支持的,有一定数量我市小微企业参与的促消费品牌节(展)会活动。
第四条 本意见支持对象为活动的承办方(执行方)和参与活动的、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小微企业。
第五条 本意见所指的批发零售小微企业是:从业人员在5 人(含)—20人之间,且年营业收入在1000 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为批发业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 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1000 万元以下的为批发业微型企业;从业人员在10 人(含)—50人之间,且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为零售业小型企业;从业人员9 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零售业微型企业。
第六条 所申报的项目不得与国家、省级、市级财政其他类似扶持资金所扶持的项目重复。
第二章 资金支持办法
第七条 支持标准
(一)根据活动规模(活动参与企业数、小微企业数、成交额),按不超过活动总投入的10%择优给予每个活动的承办方(执行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宣传费用补贴;
(二)对活动参与企业按照合同实际成交额(销售额)择优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