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细则所支持的对象为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独立核算小微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小微企业是指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年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第二章 资金支持办法
第四条 支持餐饮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
创业创新餐饮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实现销售额(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10万元以上,按申报企业网上销售排序,择优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三个档次资金补贴。
第二条 本细则所支持的对象为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独立核算小微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小微企业是指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年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第二章 资金支持办法
第四条 支持餐饮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
创业创新餐饮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实现销售额(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10万元以上,按申报企业网上销售排序,择优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三个档次资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