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意见所支持的对象为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独立核算机构。
第三条 所申报的项目不得与国家、省级、市级财政其他类似扶持资金所扶持的项目重复。
第二章 资金支持办法
第四条 对经评审认定的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每个企业15万元的创新奖励。
第五条 支持电子商务载体建设(本条款择一申报)
(一)对经评审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入驻企业面积率达50%以上)开展入驻企业房租和物业管理费减免、公共服务提供等产生的费用给予综合补助。补助标准按园区总面积规模(3000平方米、6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择优分别给予6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
对经评审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孵化器>(入驻企业面积率达50%以上)开展入驻企业房租和物业管理费减免、公共服务提供等产生的费用给予综合补助。补助标准按专业楼宇<孵化器>总面积规模(1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择优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
(二)对经评审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虚拟产业园区(虚拟注册企业数达300家以上)开展公共服务提供产生的费用,择优给予30万元综合补助。
(三)对经评审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年度培训人员达1000人次以上)开展人才培训产生的场租费、专家费和资料费,择优给予20万元综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