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专业服务机构须为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独立核算机构。
第三条 已享受省级、市级同类政策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支持。
第四条 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一)对纳入我市统计部门统计的电子商务企业和应用电子商务的传统企业,年网上零售额分别达3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且增长30%的,经认定择优分别按零售额1%和3%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二)对生鲜农产品年网络零售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农村专合组织,按照网络零售额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三)对获得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年度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四)对组织开展我市10个(含)以上符合规划的工业园区或专业市场(单个专业市场营业面积须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经营商户在500户以上)电子商务应用孵化且企业应用率达50%(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应用孵化补贴。
第五条 支持电子商务载体建设(本条款择一申报)
(一)对经评审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电子商务虚拟产业园区、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除外)且入驻企业面积率达50%以上,按总面积规模(3000平方米、6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分别给予区(市)县政府6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综合补助;对经评审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孵化器)且入驻企业面积率达50%以上,按总面积规模(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分别给予区(市)县政府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综合补助,统筹用于载体改造提升、入驻企业房租、互联网接入和相关服务配套等补贴。
(二)对经评审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虚拟产业园区且虚拟注册企业达300家以上,给予区(市)县政府30万元补助,统筹用于园区建设配套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等补贴。
(三)对经评审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且年度培训人员达1000人次以上,给予区(市)县政府20万元的培训服务补助,统筹用于培训场租、专家讲课和资料费等补贴。
第六条 支持电子商务试点示范
(一)对经市级评审认定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每个企业15万元的创新奖励。
(二)对经市级评审认定的餐饮、零售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给予每个企业10万元提升发展奖励。
(三)对经市级评审认定的电子商务应用示范商品市场,给予每个市场开办方不超过50万元提升发展奖励。
(四)对经市级评审认定的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区(市)县,给予区(市)县政府300万元综合补助。
(五)对经市级优选确定的农村电子商务试点村,给予村所在地镇政府20万元试点补助。
(六)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