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重点
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我省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和《目录》(2015年版)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二、资金申请
(一)申请2015年度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进口《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5〕216号)精神,现将我省2015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事项梳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