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一)原则上已经成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建设规模和基础,园区功能分区合理。
(二)具有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条件,能为创业提供必要业务场所、启动资金、试验示范田、生产场地或加工基地,并制定出台园区科技创业、人才流动、土地政策、金融服务等配套措施。
(三)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与转化示范能力,园区已聚集落户一批科技型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等研发机构,建立了产学研创新创业战略联盟,具有信息化管理服务网络及电子商务平台,获得一批国内外专利、标准及知名品牌。
(四)建立政府和市场协同管理机制,成立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园区投资管理公司或园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
(五)能够依法依规建设园区,制定完成了合理科学的园区建设三年规划,并经所在地区地市级人民政府研究通过且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