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供销社参股或独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资经营企业、协会。
(二)申报主体为企业的,供销合作社(含全资和绝对控股企业)持股比例35%以上,并为第一大股东,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三)申报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会计独立核算,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主要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四)申报财政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地方政府或供销合作社发展规划,已经立项并进入项目实施阶段,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能够为区域内农民生产、生活和消费提供便利,且投资概算不得低于200万元。
二、支持范围和重点
根据成办发〔2015〕30号“鼓励开展农资连锁经营,实现县域农药统供率90%以上”的要求,支持范围为开展农业投入品的统供统配,重点支持农资配送中心的提升改造、直营店以及农资销售溯源体系建设。
三、支持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实行先建后补,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0%,补助资金为一次性补助,有条件的区(市)县可进行配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