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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做好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指导和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两个带动”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大做强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成办发〔2012〕15号)的精神和新的《成都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决定2015年适当增加一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现将相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电商)和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业务:以粮油、畜牧、水果、蔬菜、花卉、林竹、食用菌、中药材、茶叶、水产、蚕桑等农产品加工、营销为主营业务,适当考虑种、养殖业、农业投入品、农业机械等企业,其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本公司年销售收入总额的70%以上。

       (三)企业规模:企业总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产品以内销为主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年出口创汇300万美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4亿元以上;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对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出口创汇、市场交易额、电商年交易额的认定,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申报地县级统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互联网数据为准。

       (四)基地规模:企业必须建有一定规模的标准化原料生产基地,其中种植业基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林业基地面积在3000亩以上,养殖业基地规模为存栏生猪5000头、蛋鸡2万羽、肉鸡10万羽、牛500头、池塘养鱼面积100亩或流水养鱼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并建有一定规模的示范场。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从生产基地、专合组织、家庭农场、农户和龙头企业中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或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企业建立基地规模的认定,以基地所在地县级农业、水利、林业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

       (五)带户规模:企业通过与农户建立比较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量达到2000户以上,并与之建立多元化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带动农户数的认定,以当地县级农业、水利和林业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

       (六)质量安全: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档案、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三项制度,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和责任追溯,近2年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七)企业信用: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银行信誉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不欠工资、社会保险金等,符合环保要求,无涉税违法行为。

       在成都市内注册,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由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或市外省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控股企业以及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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