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补助项目
(一)申报主体
1、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域内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为主的生产加工型、市场交易型市级以上(含)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机等装备制造、连锁经营类企业除外)。
2、企业法人代表(包括总经理、负责人)遵纪守法,信誉良好、近两年无违规行为;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照章纳税缴费,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带动农民增收成效显著。
(二)申报要求
1、经营上台阶奖励
(1)销售收入上台阶。生产加工型龙头企业,以2013年销售收入为参数,2014年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经所在区(市)县农业和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销售收入]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上台阶奖励。销售收入按照企业在成都总部的合并报表数据计算。
(2)交易额上台阶。市场交易型龙头企业,以2013年交易额为参数,2014年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经所在区(市)县农业和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交易额]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上台阶奖励。
(3)龙头企业晋级。2014年以来新晋升为农业产业化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根据《关于促进当前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文件精神,对2014年年销售收入(交易额)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除享受上述奖励政策外,再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质量提升奖励。
2、品牌创建奖励
对2014年以来获得品牌(含2015年新获得的)但是未享受过奖励政策的,纳入兑现范围。其中:
(1) 对新获得行政认可的“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品牌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照新出台政策,在原有奖励20万元政策基础上追加10万元);
(2) 对新获得行政认可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以及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包括已经享受过奖励补助的复审品牌)。
(3)根据《关于促进当前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文件精神,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和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企业,除享受上述奖励政策外,再给予企业经营者10万元农业产业化质量提升奖励。
3、企业上市奖励补助
(1)对2013年以来在国内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香港联交所以及国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新成功上市的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2013年以来在天津股权交易所等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的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的企业,给予2013年以来银行贷款实际发生利息80%的贴息(最多不超过3年,最高贴息每年不超过150万元)。
4、企业认证奖励
对2013年以来获得认证(含2014年新获得的)未享受过奖励政策的,纳入兑现范围。其中:
(1)对龙头企业及其产品新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ISO2200)、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AP)、美国或欧盟有机产品认证等认证的,给予企业经营者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其他国际认证或国家认证,根据实际情况,经与相关部门确认后,给予适当补助。
(2)对新建有机农业和标准化绿色食品生产基地,面积在500亩以上、产品通过“有机产品”认证或连续2年通过“有机转换产品”认证、“AA级绿色食品认证”、其鲜销产品或加工产品规范使用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给予业主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A级绿色食品”认证标志的,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面积在50-500亩,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并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的,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