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及通过科学技术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二、申报条件
(一)科学技术进步奖
1.技术研究项目经济效益类。在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材、工具、零部件、计算机软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工艺及其系统(包括工业、农业、现代服务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及技术综合)和推广应用(推广应用是指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在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2.技术研究项目社会效益类。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及推广应用成效。
3.软科学研究项目。在科技、经济、知识产权等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及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作用。
(二)专利奖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具有原创性,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作用,创造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奖励额度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16万元、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
利奖奖金数额分别为金奖8万元、银奖4万元、优秀奖2万元。
四、申报要求
(一)科学技术进步奖
1.候选人是该研究成果的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2.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及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及人员等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及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二)专利奖
候选项目及候选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2.专利权属稳定,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被控侵权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及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专利;
3.专利权人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单位及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式户口的个人(包括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
4.申报时应以一项专利为申报内容,不能将某一系统、某一设备组合起来申报。
(三)其它要求
1.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及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2.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及产品等)必须取得许可证,在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评审;
4.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不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评审;
5.已获得省以上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项目及个人一般不再参加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符合相关规定,取得明显推广应用成效的项目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