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研发机构资助
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简称“独立外资研发机构”);国(境)外知名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在蓉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分支机构、研发部门(简称“非独立外资研发机构”)。
资助额度: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独立外资研发机构、非独立外资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20万元的研发经费资助。
(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
在蓉高校、科研院所与国外知名企业在我市合作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在蓉企业与国外企业、知名大学、研发机构在我市合作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
资助额度: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经费资助。
(三)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配套资助
新获批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参与国际大科学和大工程研究计划,承担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的在蓉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
资助额度:给予2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申报要求
(一)外资研发机构资助
1.独立外资研发机构资助
(1)申报单位为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
(2)研发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3)机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组织机构,有先进的实验设备等研发条件,有研发经费保障;
(4)研发机构总人数在20名以上,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占50%以上,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占70%以上。
2.非独立外资研发机构资助
(1)申报单位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外资独立法人机构;
(2)在蓉设立了非独立法人的研发分支机构、研发部门,研发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3)研发机构总人数10名以上,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组织机构,具有必要的实验设备等科研条件;
(4)与在蓉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工作,建立了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合作研发成果确定在我市实施转化的将予以优先支持。
(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
(1)申报单位为在蓉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
(2)合作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或优先主题;
(3)我方参与单位具有固定的场所和组织机构,具有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基础条件、科研实力和人才团队;
(4)国外参与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在所在行业具有较高的国际影响力;
(5)合作双方应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具有明确的规划目标、稳定的合作机制、清晰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6)合作双方科研设备和信息共享,研发经费联合投入,开展人才培养和互访交流;
(7)合作项目在我市实现产业化,产品或服务已有市场销售,且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或潜力的,将予以优先支持;
(8)已获得非独立外资研发机构资助,以及获得国家和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支持的,不再重复资助。
(三)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配套资助
申报单位为在蓉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