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对象
(一)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或软件与信息服务业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申报奖励资金的重点企业在满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条件下,以2015年1-10月统计数据为依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现价工业总产值20亿元以上且2015年7-10月月平均产值高于上半年月平均产值,或现价工业总产值8亿元以上且增长30%以上。
2.软件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且2015年1-10月增速高于上半年增速。
(二)采购使用本省电子信息产品和服务的应用项目承建单位(以下简称应用项目)。申报奖励资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川内企事业单位。
2.在保障物有所值、质量和服务同等前提下,2015年1月1日至10月31日之间(以销售发票或电子信息产品与服务提供商正式合同为准)购买和使用省内电子制造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用项目承建单位。
3.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二、奖励标准
一是对重点企业。单个重点企业奖励金额不高于100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在不突破总奖励资金70%左右的基础上,依据电子信息产业全省占比、对全省电子信息产业增长的贡献进行测算并视申报情况而定。二是对应用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购买和使用省内电子制造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金额20%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单个应用项目承建单位在不突破总奖励资金30%左右的基础上,根据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带动率测算并视申报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