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内容
(一)中药材规范化 规模化产业化生产基地。
1.常用大宗优质中药材生产基地
围绕常用大宗中药材品种,建设优质中药材生产基地和良种繁育基地。鼓励中药生产企业与中药农业企业强强联合,提高中药材生产组织化水平,在集中连片的适宜产区共建跨产区跨企业(双跨)的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中药材生产基地,保障中成药大品种和中药饮片的原料供应;鼓励中药材适宜产区,特别是中药材资源丰富的老少边穷地区,制定当地道地药材发展规划,发挥产区资源优势,引导中药生产企业向产地延伸产业链,开展趁鲜切制和精深加工,推进产地初加工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绿色循环经济,促进中药材主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项目建设目标要求:
基地生产的药材产量应满足该品种中药工业需求量的10%以上;生产管理实现全过程可追溯,生产技术上具备先进示范作用;药材质量安全性和均一性明显高于市场一般流通品;建立该品种的企业标准;产业链布局合理,具有规模化、集约化、可持续、产区经济拉动力强等特点。
2.濒危稀缺中药材生产基地
针对资源紧缺、濒危野生、临床必需的中药材,在基本突破人工种植养殖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建设规范化规模化的生产基地, 降低对野生资源的依赖程度, 保障人们用药需求。重点建设麝香、羚羊角、川贝母、穿山甲、沉香、冬虫夏草、蕲蛇等濒危稀缺,人工种植养殖技术相对成熟但尚未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的中药材生产基地。
项目建设目标要求:
稳定和提高基地种植养殖品种的产量和质量;逐步形成规范化、规模化、可示范推广的实用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应与野生药材品种具有良好的一致性。
(二)中药材生产信息服务平台。
建设全国性中药材生产信息采集网络,提供准确、及时 、全面的中药材生产信息及趋势预测,促进产需有效衔接,防止生产大起大落和价格暴涨暴跌。
项目建设目标要求:
建设由信息采集处理中心和 1000 个信息站点组成的全国性中药材生产信息服务网络;实现对中药工业百强企业服务覆盖率达到 80%。
二、申报条件
(一)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生产基地。
1.申报主体
(1)申报单位应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药工业企业、中药材种植养殖企业等,并具有完成项目建设的基础和必要条件;
(2)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单位法人代表或具有独立承担项目实施能力、得到授权的项目管理者;
(3)优先支持中药(含中药饮片)百强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 年中药工业排名前 100 名) ;
(4)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充足,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合理;
(5)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健全,运营规范,项目实行独立建账,单独核算;
(6)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和丰富的中药材种植养殖经验,掌握申报基地品种的种植养殖技术或已具备取得突破性进展的能力和可行性方案。
2.品种及选址要求
(1)中药材生产基地品种应为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2014 年发布的申报指南所列品种,种植区域必须符合中药材生产的道地性原则;
(2)优先支持多年生品种、市场供应紧缺、质量问题突出的品种,原则上不支持市场供过于求及一年生的品种;
(3) 常用大宗中药材生产基地原则上应覆盖多个主产区或适宜区域;
3.组织形式和技术支撑要求
(1)项目组织原则上应为跨省区“一家为主、多家参与”联合申报,牵头单位应能有效组织项目实施,各方必须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明确牵头单位与合作申报单位承担的研究或建设任务、各阶段各单位的考核指标、国拨经费和自筹经费预算方案,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
(2)基地建设应有明确可行的生产组织模式,如“公司+基地”、“公司+农户”、“公司+生产合作社+基地+农户”等 ,形成分工明确、紧密高效的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
(3)有科研单位作为技术支撑,或自身具备较雄厚的技术力量,保障所产中药材质量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溯源,能有效解决行业全局性、关键性问题,并可示范推广。
4.建设内容及建设期
(1)建设内容
中药材生产设施建设和改造,生产工具及生产资料配备,药材的种植或养殖,药材加工与包装设施建设等,应明确建设基地的生产规模,建设地点必须明确到具体场地;
(2)建设期
2年及以上,最多不超过5年;项目建设完成进度不能超过建设期的 50%;
5.投资规模
项目建设总投资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
(二)中药材生产信息服务平台。
1.申报主体
(1)申报主体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基础和必要条件;
(2)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单位法人代表或具有独立承担项目实施能力并得到企业授权的管理者;
(3)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充足,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合理;
(4)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健全,运营规范,项目实行独立建账,单独核算;
(5)已经在全国各大药材主要产区及主要集散地建立了200 家以上信息站点;
(6)具备支撑平台建设和提供信息服务能力的硬件条件和数据分析、监测能力。
2.建设内容及建设期
(1)建设内容。
建设中药材生产及相关信息采集站或服务站,建立中药材生产信息库,加强对中药材生产、交易和工业使用的信息服务;
(2)建设期。
2年及以上,最多不超过5年;项目建设完成进度不能超过建设期的50%;
3.投资规模
项目建设总投资原则上不少于2000万元。
三、支持方式和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方式。
本项目采用分阶段绩效评价后补助的方式,在项目实施后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包括牵头单位和合作申报单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年度择优安排扶持资金;补助额度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扶持资金总量确定,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
的 30%。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中央财政扶持资金支出范围必须符合《通知》提出的相关要求,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仪器仪表。购置或升级改造用于中药材生产与质量检验检测的仪器仪表等;
2.设备及软硬件工具。购买中药材生产、种源繁育及中药材初加工(清洗、干燥、贮存等)的设备、软硬件工具等;
3.信息资料。包括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信息资料费用;
4.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与改造。用于土地租赁、农户土地补助等土地费,用于中药材生产农田或养殖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等费用;
5.试验费。用于中药材质量检验、测试、化验和加工等开支;
6.材料费。用于中药材生产、加工过程中消耗的农业生产资料费,用于与项目直接相关的非通用性原材料、试剂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开支;
7.燃料动力费。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
8.人工费。用于无工资性收入人员的费用及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9.种源费。购买项目建设所需的中药材种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