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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第五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好小企业创业基地在“创业带动就业、创业促进创新”中的作用,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规范发展、创新发展,我委决定组织开展第五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经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试点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认定,为小企业创业提供创业场地,服务业绩突出、服务面广、公信度高、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市(州)级、县(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完善的基础设施、管理服务机构和团队、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多方面的公益性服务或低偿服务、可为初创小企业提供零收费或低租金厂房(场地)及公共综合服务、有创业基地发展规划等。 

    (二)专项条件。 

    1.有固定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其中:生产厂房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的面积应在3000平方米以上); 

    2.连续两年培育小微企业的数量应占85%以上或新增入驻孵化小企业在20家以上; 

    3.连续两年入驻孵化小企业的创业成功率在80%以上,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小企业的功能; 

    4.连续两年每年新增就业人员100人以上; 

    5.连续两年每年培育销售收入300万元的小企业5家以上; 

    6.连续两年每年培育销售收入5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3家

n��lt�� �M{form:none;font-style:normal;font-size:10.5000pt;background:rgb(255,255,255);" >(三)中小企业提升发展能力。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2015年度已经取得的期限一年以上的融资借款(含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给予贴息补助。

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项目储备推荐工作另行下文通知。

三、支持方式

以定向财力转移支付为主,专项安排为辅。定向财力转移支付采取额度下达,由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局确定项目、安排资金、监管使用。专项安排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省级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等单位的项目采取专项补助方式。

(一)改善融资环境。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在2014年11月-2015年10月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行业务补助,按照不超过新增(即新发生)中小企业担保额1%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对担保机构在201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新增担保的,按新增担保发生额的2%给予支持)。

(二)完善服务体系。

1. 无偿资助。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实施的提升服务能力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科技型小微企业厂房租赁补助按2015年已付租金总额的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业务奖励。对2014年11月1日-2015年10月31日期间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项目,综合考虑服务中小企业数量、客户满意度等相关因素,按照不超过实际运营成本4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的奖励资金不能用于支付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接待费。

(三)中小企业提升发展能力。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2015年度已经取得期限一年以上的融资借款(含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给予融资贴息补助,贴息额度按照融资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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