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财政支持方式,充分发挥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资金安排遵循“明确方向、额度下达、项目备案、绩效挂钩”的原则。
二、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2016年度资金项目重点支持方向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中小企业提升发展能力。
(一)改善融资环境。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大力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对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二)完善服务体系。
重点支持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场地建设、软硬件设备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以前年度支持过的不再支持);对在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2014年11月1日后进入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给予厂房租赁补助;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开展的管理指导、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支持等服务。
(三)中小企业提升发展能力。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2015年度已经取得的期限一年以上的融资借款(含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给予贴息补助。
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项目储备推荐工作另行下文通知。
三、支持方式
以定向财力转移支付为主,专项安排为辅。定向财力转移支付采取额度下达,由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局确定项目、安排资金、监管使用。专项安排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省级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等单位的项目采取专项补助方式。
(一)改善融资环境。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在2014年11月-2015年10月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行业务补助,按照不超过新增(即新发生)中小企业担保额1%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对担保机构在201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新增担保的,按新增担保发生额的2%给予支持)。
(二)完善服务体系。
1. 无偿资助。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实施的提升服务能力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科技型小微企业厂房租赁补助按2015年已付租金总额的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业务奖励。对2014年11月1日-2015年10月31日期间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项目,综合考虑服务中小企业数量、客户满意度等相关因素,按照不超过实际运营成本4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的奖励资金不能用于支付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接待费。
(三)中小企业提升发展能力。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2015年度已经取得期限一年以上的融资借款(含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给予融资贴息补助,贴息额度按照融资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