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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高风险污染物削减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奖励的通知

   申报范围及条件

申报资金奖励项目的范围:电石法聚氯乙烯、荧光灯、体温计、电池、铅冶炼、再生铅、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改造,并达到相应的汞、铅削减和高毒农药替代条件要求的项目。

具体申报条件要求如下:

(一)一般要求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原则上不新增产能。

2. 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2013年(含)以后开工的项目(以核准或备案时间为准),项目整体(含子项)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4.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二)具体要求

    1. 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产能)应全部使用低汞触媒,且项目实施后排出氯乙烯车间废水中汞含量不超过3微克/升,含汞废水排放量不超过0.05立方米/吨聚氯乙烯,并提供相应的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

2. 荧光灯生产企业实施改造后,单支荧光灯产品汞含量应满足如下要求,并提供相应的国家级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功率≤30W紧凑型荧光灯汞含量不超过0.8毫克

(2)功率>30W紧凑型荧光灯汞含量不超过1毫克;

(3)长效荧光灯汞含量不超过2.5毫克;

(4)管径≤17mm其他荧光灯汞含量不超过1毫克;

(5)管径>17mm其他荧光灯汞含量不超过1.5毫克。

3. 纸板锌锰、糊式锌锰、扣式氧化银、锌空气电池生产企业实施改造后,电池中汞含量达到无汞要求,并提供相应的国家级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 体温计生产企业实施改造后,所生产的非电子类体温计中汞含量达到无汞要求,并提供相应的国家级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5. 铅冶炼(矿产铅)企业实施改造后,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废水中总铅含量不超过0.4毫克/升,废水排放量不超过8立方米/吨铅;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废气中铅及化合物含量不超过6毫克/立方米;并提供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

6. 再生铅生产企业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废气中铅及铅化合物含量不超过0.6毫克/立方米,并提供相应的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

7. 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实施改造后,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废水中总铅含量不超过0.4毫克/升,废水排放量不超过0.2立方米/千伏安时;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废气中铅及化合物含量不超过0.2毫克/立方米,废气排放量不超过660立方米/千伏安时;并提供相应的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

8. 实施高毒农药品种替代改造的农药生产企业,要分别提供原产品和替代品的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复印件;实施农药剂型优化升级改造项目,生产的产品中有害溶剂含量要优于《农药乳油中有害溶剂限量标准》(HG/T 4576-2013)指标值的10%,并提供省级以上农药监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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