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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6年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项目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委发〔2013〕1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3〕18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项目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经市经信委认定并在成都市域内工商或民政注册登记的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运营机构(以下简称“平台、基地运营机构”)。

二、申报条件

符合市经信委《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成经信发〔2015〕 9号)规定的条件。

三、补助内容、方式

(一)提升服务能力补助。

提升服务能力补助是对运营机构在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9月30日期间提升服务中小企业能力的支出补助,主要包括运营机构购置(租用)的仪器、设备、软件费用;设备维护、维修费用;服务场地(配套设施)的建设(改造)费用支出的无偿补助。

(二)服务成本补助。

服务成本补助是对运营机构在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9月30日期间服务中小企业的服务成本支出补助,主要包括服务场地的租用费用(基地除外);社保反映的职工工资;服务活动宣传费用;水电费用(基地代企业缴纳费用除外)支出的无偿补助。

运营机构可同时申报两种补助方式。

四、补助额度、计算方法

(一)补助额度。

提升服务能力补助,实际支出总额要求50万元(含)以上,补助金额按不超过支出总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服务成本补助,实际支出总额要求50万元(含)以上,补助金额按不超过支出总额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机构同时申报两种补助方式时,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

(二)计算方法。

平台运营机构的实际补助金额=审计票据补助总金额*审计服务满意率;

基地运营机构的实际补助金额=审计票据补助总金额*生产经营场地出租率(出租面积/(出售面积+出租面积))*审计服务满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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