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及支持标准
(一)投资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项目。
1.申报条件。
自行投资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设备并投入使用的企业。
2.支持标准。
按建设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支持建设乡(镇)燃气基础设施项目。
1.申报条件。
投资乡(镇)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并开通运行管道天然气的燃气企业。
2.支持标准。
按建设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补助。
(三)鼓励完善燃气基础设施项目。
1.申报条件。
投资建设城市燃气应急调峰站(含扩容)并投入使用的企业。
2.支持标准。
投资建设城市燃气应急调峰站(含扩容)并投入使用的企业,按生产设备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设备储气能力不足10万立方米(气态,含10万立方米)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储气能力超过10万立方米(气态)的,每增加1万立方米,再给予5万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