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一)对租赁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由园外调迁入园和符合成都工业转型升级发展战略(成都工业“1313”发展战略)重点推进发展产业的企业;
(二)标准厂房是指在成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范围内,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规范建设,用于出租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工业用厂房(办公、生活等用房不包括在内),且不能转租;
(三)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四)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
(五)符合成都工业“1313”发展战略的工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租赁近郊区县工业集中发展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按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租赁远郊县市工业集中发展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按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单户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请各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申报,经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园区管委会初审盖章核后,于2015年6月22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四、实施原则
对已享受国家、省、市政策支持的同一企业(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我市同类政策支持。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