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我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二、奖励标准
按年度网络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在线客服
项目报送
广告合作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