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一)投资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资金来源为国家和省(市)等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在成都市发改委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PE/VC股权投资机构;所投企业项目在市经信委委托机构进行备案的外资投资机构(含港澳台)。
(二)投资对象:在我市工商注册并上缴税收的非上市中小微企业,投资时间达到2年(即起始投资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且属于成都工业转型升级发展战略中重点推进发展的产业,包括:电子信息产业、轨道交通产业、汽车产业、石化产业、航空航天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予以优先支持。
(三)项目备案:自印发通知起,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成都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协会,对投资机构自2013年1月1日以后的投资项目进行登记备案。
二、支持标准
按投资额的5%,给予投资机构最高50万元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