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参与发行私募债、区域绩优票据、集合债、集合信托贷款、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等创新债务类产品直接融资成功的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二、支持标准
按发债额的5‰,给予发债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一、申报对象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参与发行私募债、区域绩优票据、集合债、集合信托贷款、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等创新债务类产品直接融资成功的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二、支持标准
按发债额的5‰,给予发债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