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范围及条件
(一)补助范围。
全市办理了锅炉使用证的在用、备用、停用燃煤锅炉。
(二)企业补助条件。
1.燃煤锅炉淘汰或改造后须使用电、天燃气等清洁能源,改造后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和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号)的控制要求;
2.锅炉淘汰或改造完成时限须符合各区(市)县专项整治工作年度计划要求(2014年-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均可申报);
3.锅炉改造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锅炉改造后须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锅炉淘汰或改造项目已享受其他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均不能申报。
二、补助标准
参照《关于印发成都市实施三环路至绕城高速路环线内禁煤工作方案的通知》(成环气办〔2010〕2号),原则按照燃煤锅炉蒸吨数进行补助,1蒸吨及以上的按照5万元/蒸吨的标准进行补助,1蒸吨以下的参照生活锅炉标准补助3万元。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不超过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