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财政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点产业链协同推进机制的通知》要求,根据《省级财政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能力,推动农业产业全链条发展,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现就做好2025年省级财政农产品加工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在2024年支持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基础上,支持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须前端有省内原料供应基地,后端有完善销售渠道。
(一)龙头企业。上年度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注册地需在四川省境内,对实行多元化经营的企业,主营业务中农业产值占比70%以上。重点支持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加工项目。
(二)初创与小微企业。开展种养殖规模较小的特色农产品加工和农产品产地加工的初创与小微企业,企业注册地需在四川省境内,加工设施设备资产200万元以上,建立了联农带农机制,其中:粮油经作等种植业带动农民稳定就业10人以上,带动原料基地农户50户以上;畜牧水产等养殖业带动农民稳定就业10人以上,带动原料基地农户30户以上。
(三)对粮油、精制茶两个产业链的链主和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支持。
2024年已承担省级财政农产品加工项目且未完工的企业,2025年不得申报。
二、环节标准
省级财政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提升产能、实施技改、创新研发和品牌推广,具体参照2024年环节标准执行。其中:用于新建农产品精深加工车间、厂房不超过提升产能方向财政补助资金的10%;用于品牌推广方向的,按照不超过企业品牌推广总投入的30%给予财政补助(国家、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39个欠发达县不超过40%)。企业创新研发和品牌推广方向的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主导产业明确。申报支持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的主导产业须为申报市(州)、县(市、区)重点支持发展的优势特色产业,制定主导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出台土地、财政、金融和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重点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天府粮仓”品牌培育农产品等产业。
(二)项目准备充分。申报支持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前期工作准备充分,项目建设必需的规划、用地、设计、环评、用水用电、安全生产等基本完成相关部门审批,资金一下达,项目即可开工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程量。
(三)联农带农紧密。申报支持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投资建设企业应采取自营或订单合作等模式建设有标准化农产品加工原料基地,企业加工原料以省内生产为主,建立了“龙头企业+合作社(集体经济)+家庭农场(农户)”等利益联结机制。
近两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或出现项目建设安全生产事故的,被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通报的企业不得申报。
四、申报程序
(一)县级储备。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到符合条件的主体应知尽知。要按照应储尽储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四川农业信贷直通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项目申报,编制项目申报书。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农产品加工专项项目申报要求,开展实地核实,对拟推荐的项目通过平台上报市(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二)市州推荐。市(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围绕市(州)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优化全市(州)农产品精深加工布局,加强对辖区内县(市、区)项目储备工作指导,组织专家团队对推荐项目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聚焦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确定推荐申报项目,确保推荐项目能落地、能见效。推荐申报项目报市(州)政府同意后,于2025年5月9日前通过平台将推荐文件和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三)省级评审。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对市(州)推荐的储备项目开展形式审查,根据需要对推荐储备项目开展现场核查,对达到申报要求的项目纳入省级农产品加工项目储备库。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遴选出省级财政支持的农产品加工专项项目和确定补助资金额度,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审确定本年度项目实施名单。
五、项目管理
(一)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名单确定后,四川省财政厅会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该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60%,下达第一批补助资金。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备案实施方案,组织承担建设任务的企业实施项目,加快推进项目落地落实,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的督促指导。
(二)绩效管理。项目建设须在2年内完工,第一批补助资金下达的次年,由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对项目开展中期评估。项目完工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承担建设任务的企业开展项目建设自评,出具竣工报告和审计报告,并向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绩效评价申请。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绩效评价。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组织对项目开展现场抽查。
(三)结果应用。项目建设通过省级中期评估后,四川省财政厅会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第二批省级财政补助资金(40%部分)。未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收回未使用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减少项目所在地市(州)下年度申报农产品加工项目的数量和资金额度。
联系人: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胡彦均,028-85505352;何 琴,028-85505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