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园区):
为加快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助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绿色制造名单申报工作的通知》(川经信环资函〔2024〕353号)、市经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绿色制造名单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开展2024年度绿色制造名单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4年度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申报
有意愿申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企业(园区),按照《暂行办法》要求,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一式两份,装订成册),于2024年7月5日前报送至新都区经信局,电子版材料同步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申请2024年度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园区),原则上应为已发布的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或通过2024年度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省级名单评审的企业(园区)。
二、2024年度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省级名单申报
有意愿申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企业(园区),按照《暂行办法》(见附件)要求进行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编写评价报告(一式三份,装订成册),于2024年7月3日前报送新都区经信局,电子版材料同步报送至联系人邮箱。我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按照“优中选优、梯度培育”的原则向市经信局推荐。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申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我局将针对评价报告进行现场核实,重点核实是否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二)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报绿色制造名单: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已发布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的(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按照相应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评价,其他行业按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进行评价。重点用能行业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发改产业〔2023〕723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发改运行〔2022〕559号)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的工厂。
(四)已发布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行业指标体系的(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按照对应行业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其他行业按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进行评价。申报企业原则上应为对应层级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五)申报绿色工业园区须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优先推荐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