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川科高〔2020〕18号)及《成都高新区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高科人〔2020〕138号)有关规定,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将对2021年第二批科技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进行结题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项目范围
获得成都高新区2021第二批科技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立项支持且合同到期的项目。
二、验收主要内容
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价:
(一)项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的到位和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验收方式
采用会议验收或实地验收的方式,项目验收的同时进行财务验收。涉及实地验收的项目,在实地验收前提前开展会议验收,财务验收后经整改基本符合验收要求,再开展实地验收。财务验收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具有二维码专项审计报告结论为准。
四、材料提交时间
项目验收材料提交时间详见项目名单。
五、报送材料
(一)成都高新区科技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模板见附件2);
(二)相关附件:
1.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2.绩效自评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出和效益两方面,一是提供项目产出实现的标准、水平和效益以及及时程度等;二是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以及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达到的效果);
3.其他附件
(1)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2022年度和2023年最近一个月,须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产品的销售发票(可选项);
(4)能证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5)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六、有关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资料的报送工作。对拒不履行验收义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开展项目验收、项目单位已吊销或注销等情况,由科技创新局撤销项目。对撤销项目的项目牵头单位 (含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取消其科技创新局项目申报资格,原则上3年内不能申报成都高新区、成都市各类科技项目,有关情况纳入科研信用记录;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事先向科技创新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二)项目承担单位须对照《成都高新区科技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合同书》,结合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填报有关内容,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数据应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在验收时,请项目承担单位准备好项目申报书、合同书、验收申请表及相关附件(包括专项审计报告原件)、PPT汇报材料、专项经费支出的会计凭证及发票等资料。
(四)专家组验收意见在评审现场产生,专家组验收意见经科技创新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