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13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为做好四川省2023年度技工院校教师正、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四川省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在职在岗教师。
(二)四川省地方各级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教研人员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评审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评审办法》相关规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资格和任用”及《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规定”对技工院校教师的要求。
三、申报要求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要求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所需表格、填报要求及申报指南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网址:http://rst.sc.gov.cn/)“公示公告”栏目自行下载。申报材料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业绩成果应在任现职期间获得,所有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将拟推荐人员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各主管部门(单位)。
(三)逐级审查。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县(区)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以及所在市(州)人社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基层单位上报的拟推荐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23年9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师正、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高评办),设在省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四)高评办复核。高评办负责受理逐级上报的职称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资格、推荐程序、评审范围等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受理。组织专家对已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需要参加答辩人员。将初审通过材料报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师正、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评审。
四、评审程序
(一)现场答辩。正高级职称评审实行全员答辩,副高级职称申报人员中所学专业(学科)与申报拟任专业(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以及在初审中经评议需要参加答辩的,要进行现场答辩(预计11月组织答辩,答辩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二)高评委评审。高评委按规定组织评审。评审过程中,遵循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坚持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将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申报人员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进行综合评价。评审结果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审核确认。高评委评审通过的人员,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发通知到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单位)、中央在川单位职称工作负责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推荐、审查各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制。
(二)资格审查贯穿评审全过程。申报人员在参评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法规、纪律和规则,所提交的评审信息和证件原件(复印件)真实、准确。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纪律》《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实行一票否决制;已取得职称的,将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对有明显虚假内容而所在单位未认真审查纠正的,将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和审查人员。
(三)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要求,公办技工院校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技工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高级职称评审。
(四)央属驻川单位,如需委托高评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报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人事部门向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函,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报送评审材料到高评办。
(五)评审工作结束,职称资格文件下发后,申报人应在六个月内到高评办取回本人申报材料,逾期未领取的,将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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