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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公安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公治安〔2023〕204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9号)精神,为强化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维护单位内部安全稳定、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助力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结合我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人才需求,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职业范围

申报职业为保卫管理员,职业编码为3-02-02-00,依据《保卫管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工作。保卫管理员职业分为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三个等级。

二、申报条件

(一)以人才培养评价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央属在川和省(市)属国有企业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公安院校、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法在省级市场监管或民政等相关部门登记(或注册)设立的行业协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三)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评价工作不得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四)自愿接受各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考务系统和监控设备能与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系统对接。

三、申请材料

(一)《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市场监管或民政等相关部门登记(或注册)的许可证复印件;行业协会及民办非企业需提供所申报职业省级行业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函。

(三)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等级认定考核流程、工作制度、组织架构、人员守则等管理制度及质量管控措施。

(四)保卫管理员职业及等级的题库或卷库清单,理论知识认定要素细目表、操作技能考核内容结构表、操作技能认定要素细目表、过程鉴定意见表以及对应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试题。

(五)保卫管理员评价的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清单,资产有效证明或相关租赁协议。

(六)专职工作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名单和社保缴纳证明,专家队伍、考评人员名单和技术技能水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用人单位提供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制度清单。

(八)院校提供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专业(含中等职业教育安全保卫服务专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治安管理专业、安全防范技术专业、安全保卫管理专业,高等职业教育本科数字安防技术专业、国际安保服务与管理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治安学专业、公安管理学专业、安全防范工程专业)设置信息,包括相关专业、在校生数量等证明文件。

(九)备案申报诚信承诺书。

上述材料的纸质版需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加盖公章;上述材料的电子版需提供未盖章的word版和已盖章的PDF版。

四、申报备案程序

(一)提交申请。拟申报的评价机构于5月31日前向公安机关提交申报材料,由法人代表签字确认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等级认定工作的评价机构,向公安厅经济文化保卫总队提交申报材料;拟在市(州)行政区域内开展等级认定工作的评价机构,向所在市(州)公安局治安(经文保、警卫)支队(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审核。公安机关收到申报资料后,对其进行整理汇总和初步审核,确认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机构。符合要求的进入技术评估环节;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原因。

(三)技术评估。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通过信用调查、听取报告、文件审核、技术抽查、质询答辩和现场考察等方式,对通过初步审核的申请机构进行全面技术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并明确是否同意备案。

(四)公告公示。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门户网站对通过技术评估的申报单位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五)备案回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向通过评估的申请机构出具备案回执(含备案编号及备案有效期)。

(六)统一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网址:www.osta.org.cn)向社会统一公布评价机构,并在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名称及编码、级别范围等内容。

(七)上传资料。备案机构须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通过四川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系统(网址:sc.company.jianguan.online)完成注册及电子资料上传。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联动合力。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宏观监督;公安机关,省、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命题和题库建设、考务管理服务等工作的技术指导,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统计分析,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监管体系建设和业务监督管理等。

(二)压实压紧责任,加强落实落地。各市(州)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相应工作管理办法,落实评价机构主体责任,对评价机构的日常评价活动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地进行监督管理,其评价结果数据纳入当地技能人才统计范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地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活动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

(三)严格质量监管,落实责任追究。各市(州)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完善评价机构管理、试题管理、考务管理、人员队伍管理等有关办法,建立评价机构信用评估和退出机制。第三方评价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与评价有关的培训或考前辅导。评价机构要按规定签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理责任书,履行工作承诺,确保评价质量。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未按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评价、未经备案随意扩大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违反规定高额收费、对投诉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未按时整改、随意转让出租资质、评价过程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将其纳入“黑名单”或从评价机构目录中退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评价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各市(州)公安机关指定一名联络员,姓名及联系电话报公安厅经济文化保卫总队黎炜、刘舒皓,联系电话028-86305550、028-863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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