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加有力支撑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强化着力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并举并重,引进、培育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发挥高水平市场化服务的引领带动作用,集聚高端优质市场化服务资源,进一步赋能创新发展,保护创新成果,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制〔2020〕34号)、《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成市监发〔2020〕60号)和《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成市监规〔2022〕2号 ),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主体
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国内外机构”)在成都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成都机构”)。同一国内外机构设立2家以上成都机构的,按申报先后顺序,仅资助其中最先申报的1家。
二、申报条件
(一)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国外机构”)在成都市设立成都机构,申报资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国外机构属于在国外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且机构成立5年以上(含5年);
2.国外机构拥有50名以上(含50名)知识产权专业人员;
3.国外机构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含10项);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含20件);或已为至少3家(含3家)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4.成都机构设立时间超过6个月(含6个月);
5.成都机构拥有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不少于10名(含10名);
6.成都机构上年度纳税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
7.成都机构作为申报机构,当前经营状态正常,近3年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名单。
(二)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国内机构”)在成都市设立成都机构,申报资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国内机构属于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依法登记注册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注册时间5年以上(含5年);
2.国内机构拥有30名以上(含30名)执业专利代理师;
3.国内机构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含10项);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含20件);或已为至少3家(含3家)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4.成都机构设立时间超过6个月(含6个月);
5.成都机构拥有执业专利代理师不少于10名(含10名);
6.成都机构上年度纳税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
7.成都机构作为申报机构,当前经营状态正常,近3年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名单。
三、申报材料
(一)《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成都资助项目申报书》;
(二)国内外机构及成都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国内外机构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含10项);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含20件);或已为至少3家(含3家)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合同、诉讼判决文书、调解文书、无效复审决定、知识产权服务合同等);
(四)国内外机构及成都机构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清单及相关资格材料;
(五)成都机构上年度的纳税凭证;
(六)国外机构证明文件应同时提供经翻译机构盖章确认的中文翻译件;
(七)其它证明材料。
(八)所有复印件及证明文件均需加盖成都机构公章
四、其他事项
(一)项目推荐单位为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二)本细则自2022年X月X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三)本细则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