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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和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我省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川府发〔2021〕8号)和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我省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宏观指导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制定相关扶持政策,组织开展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市(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举办单位(出资人)是新型研发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和主体责任单位。举办单位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

第二章 形式与功能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设备。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等。

第七条 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九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鼓励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要求申报各类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和人才计划。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规定组织或参与职称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建设或参与建设国家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开发国外人才资源,吸纳、集聚、培养国际一流的高层次创新人才;联合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等开展研发,设立研发、科技服务等机构。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备案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章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评估

第十五条 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设在四川省内,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注册时间未满一年,但属于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或我省特色行业领域急需建设的,可预先受理,一年建设期满复核合格后,给予确认。

(二)业务发展方向以研发为主,机构主要业务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领域中的两项及以上:

(1)基础研究;

(2)应用基础研究;

(3)技术研发(前沿技术研发、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4)其他研发服务(含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5)科技成果转化;

(6)科技创业孵化。

(三)具备一定的研发条件。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研发投入稳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应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一定规模的固定场所,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场地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

(四)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育教学、科普示范、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不纳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范围。

第十六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程序。

1.发布通知。科技厅发布组织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通知。

2.组织推荐。各市(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单位的审核与推荐工作,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统一报送科技厅。

3.备案评审。科技厅组织业务处(室)和行业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科技厅根据评估结果,择优提出备案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科技厅发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

第十七条 已在科技厅备案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备案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需按要求填写《四川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经属地管理的市(州)推荐后,由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可备案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八条 通过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期为2年,举办单位应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通过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机构应根据业务主管部门通知要求,撰写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各市(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厅。

第二十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被吊销、拟注销、被处罚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厅报告,经资格核实通过后,维持备案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备案资格失效。

第二十一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满2年后,由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估,此后每2年为一个绩效评估周期。由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备案成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时间从其备案为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二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估主要分为资格审查和会议评估两部分,若有需要的,可同时进行现场检查评估。资格审查主要是对照认定条件对机构进行评估。会议评估主要考察机构在评估周期内机构从事研发创新活动、研发投入、人才集聚培养和创新体制及机构建设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机构继续获得2年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备案资格失效,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新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补助。由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直接申请备案成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其备案时间超过2年的,不再享受建设期补助。

第二十五条 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支持比例合计不超过考核总数的50%。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单次补助可达到50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四川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备案工作指引》(川科财〔2018〕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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