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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1〕90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现就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2019、2020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二)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以及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可推荐在本区域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项条件的城市,只能推荐1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四)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2018年度国家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

(五)申报对象应符合《管理办法》的申报条件。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按照自愿原则和属地化原则,向所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准备相关纸质申请材料。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直接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

(三)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工作,择优筛选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推荐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认真组织、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按时上报。

(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推荐的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材料要组织专家进行认真审核和测评,总结提炼示范性描述,提出推荐意见。

(三)有关行业协会请将已完成认定、公示的拟推荐平台申请材料于6月5日前提供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5月25日前将推荐上报文件、《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等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光盘一并报送。其它申报单位资料直接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资料装订要求

(一)申报材料需按《管理办法》要求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封面颜色统一采用白色。

(二)书脊应写明申报单位名称、年度及“国家示范平台”字样。

(三)封面及骑缝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各项材料之间用彩色插页隔开并写明内容名称。

联 系 人:王宇兴

联系电话:028-86262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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