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9〕39号)精神,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支撑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经信创服〔2018〕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就开展2021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且经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州)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且在省级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二、申报程序
(一)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对申报单位申报主体资格、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及现场核实,并出具正式文件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荐。在省级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直接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
(二)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平台进行抽查核实。结合专家评审和抽查核实结果,确定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发文公告。
(三)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已过有效期示范平台及2021年底即将过期的示范平台可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自愿重新申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强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抓手,积极鼓励和引导所在地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二)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5月31日前将推荐上报文件、《推荐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等纸质文件一式两份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光盘一并报送。登记注册在省级有关部门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直接将以上材料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政策扶持
(一)择优推荐运营情况良好的示范平台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二)在国家、省级有关扶持资金安排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平台给予倾斜。
联系人:创业促进与服务体系处 王宇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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