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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华区加快培育市场主体促进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的扶持政策

为加快推动天府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聚焦“成于中优·华在文商”工作主题,强力实施“文化赋能”行动计划,奋力打造文商旅融合发展示范区,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文旅产业体系,培育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和动力源,特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新办企业

第一条 新落户成华区(含各类产业孵化器培育成功且首次达到扶持标准的文旅企业)且年度经济贡献值首次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文旅企业(指纳入成都市文创统计目录的企业),连续5年以企业在成华区实际经济贡献的100%、100%、100%、80%、60%为参照数给予扶持;上述企业3年内给予企业自用房租房补贴,按照房屋实际租金的40%予以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每年累计不超过40万元。

二、鼓励稳定增长

第二条 成华区文旅企业(不包含旅行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含)、2亿元(含)的,分别给予3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由较低一档升至较高一档奖励级别的,奖励金额按差额予以补齐。

成华区小微文旅企业首次达到标上企业标准的,给予统计员一次性补贴0.2万元;每年给予每个标上文旅企业统计工作补贴0.2万元。

三、支持载体建设

第三条 支持新建或改建电竞、剧场和影音等各类场馆(指从事电竞、影视、音乐、戏剧等各类活动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的配套设施设备),单个项目购置设施设备超过300万元的(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除外,不包含土地出让、租赁载体等),按实付购置成本的10%给予实施文旅企业补贴,每个场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3A级以上旅游景区自主实施的新(改)建停车场、自驾车营地、游客中心、游步道、标识系统等,按当年项目投资建设经费的10%给予景区建设实施的文旅企业(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除外)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自其注册成立并实现首次纳税,且年度经济贡献达40万元以上的,经成华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连续5年按平台对成华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100%、100%、80%、6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四、鼓励争先创优

第五条 对被评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旅游新业态示范区、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园区、全国版权示范园区)的单位,分别按国家、省、市、区级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省和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园区(基地)升格的,按照各级奖励数额的差额予以补齐,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园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选商。

第六条 对新评定且为首次评定的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文旅企业3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且为首次评定的国家、省、市级精品景区品牌(包括但不限于A 级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等)的文旅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且为首次评定的绿色旅游饭店、文化主题饭店、智慧酒店和精品民宿,按照国家、省、市级奖励标准,配套给予同等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品牌建设

第七条 对文旅企业和成华区内高校院所自主研发并注册商标的文旅商品,获得官方组织的文旅商品大赛奖项的,按照国家级(指国家相关部门,不含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举办的文旅商品大赛奖项)和省级层面,区分金、银、铜奖档次,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和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保护知识产权

第八条 对企业近2年内成功维权所产生的律师服务费用予50%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落地的文创企业进行版权交易的,按照区级实际贡献100%给予补贴。对版权机构进行资产并购、股权交易,且上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照对成华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额度的50%给予奖励

七、繁荣消费市场

第九条 对旅行社组织省外旅游团队游客在成华区范围内酒店、宾馆(指纳入“四川文化旅游综合统计管理平台”的酒店宾馆)住宿1晚及以上,每达到1000人次,给予旅行社和酒店宾馆各1万元奖励,每个旅行社、酒店宾馆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旅行社组织入境旅游团队游客在成华区范围内酒店、宾馆住宿1晚及以上,每达到500人次,给予旅行社和酒店宾馆各1.5万元奖励,每个旅行社、酒店宾馆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支持办会参展

第十条在成华区举办的品牌文创展会和重大文旅活动,按活动实际支出的宣传推广、场租、展场搭建和品牌授权成本四项费用的30%给予企业补贴,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同一活动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活动连续举办3年以上的,只需在第1年进行认定。

对与国际体育组织签约并确定在成华区连续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单项体育赛事及其分站赛、资格赛、积分赛等,分别给予A类、B类国际体育赛事每次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补贴。对在成华区举办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指经国家体育总局及单项协会审定的全国性体育赛事),给予每次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第十一条 依法在成华区内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文化创意、旅游产业行业协会(联盟)或社会组织,经备案后,按照全年组织成华区内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大型著名行业展会5次以上且成华区内交流培训活动10次以上的标准,经认定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九、附则

(一)本政策由成华区委宣传部(成华区文产办)、成华区文体旅局负责解释。

(二)扶持对象为税收、统计和工商关系在成华区的文旅企业。

(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日与《成华区关于加快培育市场主体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保持一致。

(四)在执行中,如遇省、市政策叠加实施,企业可分别提出申请,叠加享受政策;同一企业在成华区内享受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施行之前已签订协议或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仍按原协议、原政策执行至扶持期满。

(五)符合区域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定位的投资规模大、影响带动力强、经济贡献好的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培育的产业龙头项目,经认定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报成华区委、区政府研究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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