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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华区促进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区域金融环境,推进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以传统金融为基础、新型金融为主导、数字金融为特色,构建产业与金融良性互动的生态圈,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效,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政策

(一)支持传统金融企业落户成华吸引各类法人型金融机构和金融总部企业入驻成华区,夯实成华区传统金融行业基础,提升区域金融生态多样性。

第一条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成华区的注册资本达到10 亿元的法人型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机构),自设立之日起,分3年按50%、30%、20%比例给予注册资本1%的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成华区的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法人型信托、期货等持牌金融机构,自设立之日起,分3年按50%、30%、20%比例给予注册资本1%的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成华区的注册资本达到1 亿元的法人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自设立之日起,分3年按50%、30%、20%比例给予注册资本1%的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条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成华区的独立核算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公募基金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及其结算性总部(中心)企业,自实现首次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当年起,分3年按50%、30%、20%比例给予企业500万元补贴。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成华区的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持牌法人型金融服务机构,自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并实现首次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当年起,分3年按50%、30%、20%比例给予企业300万元补贴。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成华区的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地方金融组织,自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并实现首次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当年起,分3 年按50%、30%、20%比例给予企业200万元补贴

(二)支持私募基金聚集发展

大力发展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高净值人群投资顾问等财富管理服务,引导社会资本聚集发展、科学配置,促进财富增长,支持成华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私募基金孵化服务平台入驻机构管理规模每增加10亿元,给予平台运营方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驻私募基金孵化服务平台且注册在成华区的证券类私募基金产品,单个产品规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规模的1‰给予其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单个产品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入驻私募基金孵化服务平台的证券类私募基金产品,其股东(合伙人)减持税收解缴关系落户在成华区的,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95%给予减持者奖励

第四条  对区内投资机构股权投资区内资产标的,在股权退出时按照增值部分地方经济贡献100%给予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区内投资机构股权投资区外资产标的,在股权退出时按照增值部分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推进并购产业聚集发展

以亚太并购大厦为核心载体构建并购产业集聚区,吸引泛金融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培训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并购产业相关服务机构入驻,引培并购人才,发展并购交易,推动区内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  对新入驻亚太并购大厦的泛金融企业和并购产业相关服务机构,给予3年的房租费用补贴,第1年按照实际房租费用的10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第2年、第3 年按照《中共成都市成华区委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华区关于加快培育市场主体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成华委发〔2020〕20 号)相关规定给予符合要求的企业房租费用补贴。

第六条  对于区内企业并购重组区内资产标的,兼并区外资产标的,或将被并购标的迁入成华区,并购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的,按照企业并购重组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用,一次性给予50%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对于通过并购交易师培训与认证中心(四川)获得中级及以上并购交易师资格,且在成华区从事并购交易相关工作的并购从业人员,给予并购交易师培训费100%的补贴

(四)推进数字金融聚集发展

吸引从事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支付清算、互联技术、分布式技术、网络安全、区块链等领域技术研发和应用的金融科技企业入驻成华区,推进科技与金融相互促进、融合发展,构建安全有序的金融科技产业生态,打造数字金融特色功能区。

第八条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成华区的金融科技企业,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万元及以上,前3年按照实际房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每平方米房租补贴不超过50 元/月。

第九条  设立3000万元新经济天使投资基金,支持初创期新经济企业成长,同等条件下优先投资区内金融科技企业和项目。对于新经济天使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的企业和项目,在退出时超额完成了约定的产业条件的,超额收益部分可适当奖励给企业和项目的创始团队。对成华区金融科技领域实施的重大支撑性项目,以及在全市范围内取得较强示范引领效果的金融科技类创新项目,依据其影响力和贡献度,每年评选1—2 个项目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可奖励300万元。在同等条件下,成华区产业投资基金、新经济天使投资基金优先考虑投资获奖项目。

(五)鼓励引培高端金融人才

第十条  每年评选在金融科技、财富管理、并购产业等成华区重点金融产业领域有突出贡献和创新的金融领军人才,给予每人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驻亚太并购大厦或区内特色楼宇的泛金融企业中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注册会计师(CP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中国精算师资格认证的金融专业人才,给予每人3 万元一次性安家补贴

二、支持对象

本意见支持对象为工商、税务登记在成华区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类金融机构、各类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楼宇、孵化器、众创空间等)、通过融资和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各类实体企业、参与优化成华区金融服务环境的相关机构,以及为成华区金融产业和实体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个人。

本意见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依法经营,合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金融监管等各类法律法规,近3 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本意见支持的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营性持牌金融企业。

本意见支持的金融服务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代理、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第三方支付公司、金融信息与数据服务机构等提供金融相关服务的金融企业。

本意见支持的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国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等。

本意见支持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指工商、税务登记在成华区,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的管理机构。本意见支持的泛金融企业是指从事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基金、私募风投、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交易场所、金融支付、小额信贷、融资担保、金融租赁、消费金融、金融科技等金融行业或与金融密切相关行业的机构和企业。

本意见支持的金融科技企业,为通过成都市金融监管局金融科技企业认定的企业。

三、附则

(一)享受本意见中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是注册登记地、税务登记在成华区的企业,且存续期不低于10年或达到相关协议约定的年限。在此期间迁出的,其享受的扶持奖励须全部退回。

(二)本意见与成华委发〔2020〕20 号所涉及的同类型奖励、补贴等扶持,同一企业享受政策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申报,但不可重复享受。

(三)在执行中,省、市、区政策可叠加享受,省、市以上政策明确由地方配套政策支持的,原则上不突破附则(二)相关要求。

(四)成华区现行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如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

(五)本意见由成华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解释工作。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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