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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温江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温江区属国有企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打通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通道,充分激发国内外高校院所在温江区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促进新经济发展,打造西部科技中心重要承载区,结合温江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用于支持温江区主导产业和其他新兴产业;本政策所支持的对象是指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和产品注册地均在温江区的企业,围绕温江区主导产业及其他新兴产业开展科技服务的高校院所、社会组织和机构。

第二章 支持高校院所协同创新

第三条 支持建设环高校院所知识经济圈。支持在温高校院所利用校院内及周边土地、楼宇等资源共建环高校院所知识经济圈,经评审认定,依托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引导资金支持对高校院所联合政府或企业共建的专业化、特色化众创空间、创新中心、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根据其入驻企业及运营情况,经评审认定,给予连续三年不超过35元/平方米/月租金支持,租金支持不超过市场实际价格;给予运营机构连续三年不超过50万元/年的运营经费支持

第四条 支持共建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对国内外高校院所联合行业龙头企业、投资机构在温江区共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 亿元综合支持。其中:由高校院所牵头共建的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要求选择技术成熟、产业化前景良好的项目,以团队、技术、设备捆绑的形式到位;由行业龙头企业或企业集团主导的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应以企业为主出资创办。

(一)注册资本金投入。按照不超过注册资本金规模20%的出资比例和不控股的原则,给予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注册资金支持

二)基金参股。区级引导基金按照不超过基金总规模20%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出资比例和不控股的原则,参股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对外发起设立管理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基金。

(三)支持技术平台建设。根据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技术平台建设和运营情况,按技术平台设备投入部分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

(四)装修支持。按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装修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五)提供办公和研发用房便利。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在建设初期,经评审认定,按其实际需求提供办公和研发用房,并给予连续三年租金支持。根据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对温江区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和其发展的需要,可采取长期免费提供办公和研发用房、场地转让或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等形式提供后续支持。

(六)科技项目资助。对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按本政策第三章第十二条标准予以配套支持。对科研成果在温江转化或转让给温江企业实现产业化的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七)运营经费补贴。按人才集聚、创新产出、技术辐射、成果转化效益以及自主发展能力等,对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实际运营情况进行阶段性绩效评估认定后,可在其注册成立的三年内给予累计最高15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对专职科研人员达到10人以上、当年转化科技项目3项以上的,一年内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运营经费补贴;对专职科研人员达到20人以上、当年转化科技项目5项以上的,一年内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运营经费补贴;对专职科研人员达到50人以上、当年转化科技项目10项以上的,一年内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运营经费补贴

第五条 支持科技成果所有权分割处置。支持高校院所按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占成果所有权70%以上比例与其共同申请发明专利或按70%以上比例分割现有职务发明专利,且授予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100%处置权,按照当年科技成果向非关联创新创业企业转移完成后的实际成交价给予高校院所2%的补贴,每年每家高校院所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移权落地实施。支持高校院所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在温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对成交价格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的,按当年实际成交价的3%给予高校院所认定的该项成果发明人补贴,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当年实际成交价的10%给予受让该科技成果的创新创业企业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科技成果收益权流通兑现。科技成果出让方(高校院所)与受让方(创新创业企业)按持股比例获得分红的,按分红金额的2%给予出让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补贴,按分红金额的2%给予受让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出让方转让所持受让企业股份的,按股份转让成交金额的 3%给予出让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支持科技成果使用权变通实现。对以租赁方式获得许可使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按租金的10%给予承租的创新创业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按租金的5%给予高校院所认定的该项成果发明人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帮助高校院所转移成果。对经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帮助高校院所向创新创业企业转移技术成果的,按当年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第十条 鼓励高校院所高层次人才科技成果产业化。对高校院所高层次人才(团队)带科技成果来温江转移转化,经评审认定的,参照《成都医学城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政策》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 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一)鼓励在校学生到校院地共建的创新创业载体创新创业。

(二)具有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市外青年人才,可持毕业证来温申请办理落户。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大学专科(含高职)以上学历的,在居住证积分中加10分。

(三)外地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来温应聘,可免费入住温江人才驿站7天。

(四)对毕业5年内在温创业且项目具有发展潜力的大学生,给予最高50万元贷款、最长3年贷款期限和全额贴息支持。

第三章 支持企业创造转化应用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支持。对获得国家科技部门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按上级项目资金的100%,给予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补贴。对获得省、市科技部门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按最高不超过上级项目资金的50%,给予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度省市科技项目获得区级配套补贴的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温江区财政资助的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能力建设。支持企业按标准建设创新研发机构(平台),经评审认定,给予资金支持:

(一)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引进并承诺在温江区持续经营15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对新获批或新引进建成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研发平台,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已获批建成且经考评认定运转良好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按照不重复原则,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三)对新获批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

(一)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对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非职务发明专利,分别给予2000元/件1000元/件的资助;对获得国家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非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5000元/件、4000元/件、1000元/件、500元/件的资助;对获得授权的涉外发明专利给予3万元/件的资助。对企业专利灭零倍增进行特别奖励。企业首次申请发明专利并授权成功的,一次性额外资助3000元。对企事业单位本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前两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的平均数的增量给予资助,增量在5—9件(含本数)的企事业单位,按照1000元/件的标准给予资助;增量在 10—19件(含本数)的企事业单位,按照1500元/件的标准给予资助;增量在20件以上(含本数)的企事业单位,按照 2000元/件的标准给予资助,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培育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6万元、10万元资助;被省知识产权局牵头评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和试点企业,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资助。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标准认证的,给予4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离岸创办技术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到海外设立技术研发中心或分支机构,经评审认定的,可授予“温江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称号,一次性给予10万元建站费用补贴。每年根据基地引进国外高新技术成果在温江区交易转化或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到温江区创新创业情况,按优秀、优良、良好等级,分别给予基地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合作研发。对企业与境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联合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经认定的,按照中方实际到位资金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企业购买境外先进技术,经认定的,按照核定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对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引进境外科技企业的,按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每购买一项国际PCT(专利合作协定)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贴;该发明专利形成产品首次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增加100万元再给予5万元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广。

(一)支持企业创新产品应用示范。对企业首台(套)重大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经评审认定的,给予优先采购;对区内应用企业购买的,给予采购金额的20%(生产企业10%、应用企业10%)且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二)支持创新创业企业举办各类活动。对在区内举行的国际化、国家级专业展会、论坛等活动,或参与由温江区统一组织的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等产品推介活动,经评审认定后,按照当年参展费用的70%,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各级资助总额累计不超过企业举办或参展的总体费用。

第四章 鼓励发展高新技术服务业

第十八条 支持研发设计服务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新建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按设备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高校院所和企业开放共享大中型科研仪器设备,经评审认定,按其当年实际获得服务收入的10%,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贴。对使用平台服务的企业、机构,按其当年实际支付费用的20%,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第十九条 支持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业发展。

(一)对落户温江区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其实际需求提供办公用房,并给予连续三年租金支持;对落户温江区或首次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建设经费补贴

(二)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对完成技术成果交易的,经评审认定,按其当年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机构或经纪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对技术成果成功实现转化的,经评审认定,给予贡献突出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

(三)支持成果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对市场化的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经评审认定,按单个项目评价费用的1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一)鼓励建设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对落户温江区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按其实际需求提供办公用房,并给予连续三年租金支持;对落户温江区或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交易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建设经费补贴

(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民营专利孵化器,对新认定的成都市专利孵化器,给予10万元补贴

(三)支持专业化、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对专利运营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持有可运营专利数量1000件以上的骨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给予20万元补贴;对专利运营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持有可运营专利数量2000件以上的骨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给予30万元补贴。对年代理发明专利300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20万元补贴

(四)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开展托管服务,对托管服务小微企业达到200家、500家的服务机构,分别给予6万元、15万元补贴

(五)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与高校、企业共建集中许可授权的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对评审立项并考核验收合格的项目,给予牵头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3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支持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

(一)对落户温江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专业性检验检测机构,经评审认定,按检验检测设备投入额的60%、40%、20%,给予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按其实际需求提供办公检验检测用房,并给予连续三年租金支持

(二)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的,3年内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运营资金补贴

(三)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标准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实现与国际检测认证资质互认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

(四)对建成启用的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首次获得 CAL(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CMA(中国计量认证/认可)等资质的,累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二条 支持科技金融服务业发展。

(一)设立20亿元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与国内外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子基金。

(二)鼓励校友会、行业龙头企业共建校地企合作基金池,用于建设公共技术平台,成立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扶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组建技术转移机构(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等。

(三)扩大科技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入驻高校院所创新创业载体的孵化企业和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温江区领办的企业最高1000万元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

(四)对企业当年开展研发生产而发生的贷款利息,经评审认定,按照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一年内不超过50万元

(五)对当年购买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确定的科技险种的企业,经评审认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一年内不超过10万元

(六)对投资机构投入温江区企业的,按其当年实际投入企业的1%、补贴期3年给予投资机构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补助;投资机构投入区外企业且在当年内将被投资企业引入温江区的,享受本补助政策;对获得投资机构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科技创业企业,经评审认定,按投资金额的5%进行项目扶持,单个企业获得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商业银行为获得第一轮风险投资的创业项目同步提供债权融资,如该部分债权融资发生代偿,按商业银行代偿部分的50%、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给予融资补贴

(八)推动投资基金与创业孵化紧密结合,对国内知名创投机构在温江区设立的投资基金,区级引导资金可按规定参股,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0%。

(九)建立国有资本支持科技创新投资机制。对落户温江区并已获得专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区产业投资基金可按照与风险投资最高1:1的比例跟投,并按约定方式退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实施期间,同时符合温江区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涉及3年资助、补贴类条款的,依申请经认定可享受最高延迟2年计算起始日的政策支持。本政策涉及的各项补贴等资助所产生的税费按相关规定由个人或企业承担。第二十四条 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未经温江区政府同意,变更公司注册、税收解缴、统计关系和产品注册地等事项,应全额退还已享受的相关扶持资金。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温江区新经济和科技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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