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府新区发经局、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局、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保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0〕16号)、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工业和信息化类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成经信财〔2020〕1号)文件精神,现将企业转型生产防疫物资、完善在蓉防疫物资产业链、增产转产防疫用品技术改造投资补助、工业企业提能扩产投资补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型生产防疫物资、完善在蓉防疫物资产业链、增产转产防疫用品技术改造投资补助
申报条件
1.项目实施企业为纳入全市统筹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保障企业,具体名单以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认定的为准;
2.项目需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从四川省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公共卫生事件启动一级响应开始至四川省将应急响应调整为公共卫生事件三级响应为止,即:2020年1月24日-3月24日)完成备案和投资(下同),生产的防疫物资纳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筹调配。
申报材料
1.《转型生产防疫物资、完善在蓉防疫物资产业链、增产转产防疫用品技术改造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纳入全市统筹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保障企业证明(区(市)县出具);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疫情期间项目新购置设备清单》;
6.《疫情期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其中:完善在蓉防疫物资产业链项目、增产转产防疫用品技改项目仅填写新购置设备的发票明细,轻型资产项目须填写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发票明细;
7.项目疫情期间主要的固定资产投资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其中:完善在蓉防疫物资产业链项目、增产转产防疫用品技改项目仅需主要的新购置设备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
8.《企业转型生产防疫物资、完善在蓉防疫物资产业链、增产转产防疫用品技术改造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区(市)县和企业分别填报;
9.诚信申报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须提交原件。
支持标准
1.完善在蓉防疫物资产业链项目:对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机、熔喷布、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按设备投入的50%给予补助。
2.增产转产防疫用品技术改造项目:对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增产转产防疫用品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的50%给予补助。
3.转型生产防疫物资项目:对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转型生产或新建合作企业共同生产医用N95及更高等级标准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病毒检测设备及试剂、电子测温设备、民用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入的50%给予补助(其中,新增设备投资低于新增固定资产投入50% 的,按新增设备投资的2倍认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信局工业投资处
联系电话:61881620
二、工业企业提能扩产投资补助
申报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税收关系在成都市内,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完成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项目已开工建设并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2.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及以上。
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企业提能扩产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
3.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疫情期间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主要合同、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
6.疫情期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含全部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
7.《工业企业提能扩产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区(市)县和企业分别填报;
8.诚信申报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须提交原件。
支持标准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工业企业满足市场需求的扩大再生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补助,投资额在100万元—2000万元的按10%比例补助,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按5%比例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信局工业投资处
联系电话:61881618
三、申报要求
(一)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对项目业主所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
(二)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审核合格的项目(含上报文件、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具体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市经信局。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资料审查、项目实地核实,负责对项目及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上报文件中进行承诺;区(市)县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三)同一项目从以上四类项目中选择一项进行申报,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报;转型生产防疫物资、完善在蓉防疫物资产业链、增产转产防疫用品技术改造设备投资补助项目,叠加国家、省上实际兑现比例后,按不超过100%的原则执行;同一工业企业的项目,已获补助的投资额不得用于重复申报其它投资补助。
(四)2020年9月25日为各区(市)县上报截止日,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