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相关服务机构: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18〕32号)、《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7个实施细则的通知》(〔2019〕-2)和《关于印发贯彻〈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项目申报指南》(成经信财〔2017〕89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档升级,帮助中小企业渡过疫情难关,现将2020年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补助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成都市经信局认定的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平台、基地运营单位”)。
二、申报条件
按照《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成经信函〔2018〕3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申报对象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运营单位在2016年12月31日(含)前成立,且在成都市域内注册(登记)且税收解缴关系在市域内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平台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服务本地中小微企业数量满足《管理办法》规定数量。
(三)基地中制造业园区建筑总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楼宇经济园建筑总面积在8千平方米以上,且运营单位建筑产权占基地总产权的70%以上(租赁基地除外)。制造业园区、楼宇经济园入驻中小微企业数量分别不少于35户、50户。
(四)运营单位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期间(票据开具时间)提升能力建设和开展服务活动的实际支出总金额60万元(含,除税金额)以上。
(五)2019年度按照要求已上报服务活动开展情况。
(六)近两年运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在运营管理中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违纪违法行为(2018年、2019年)。
(七)运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补助内容
运营单位提升服务中小企业能力支出和开展服务活动支出,提升服务能力包括购置(租用)仪器、设备、信息化改造等支出,经营场地租赁费用(基地除外),开展服务中小企业活动支出。
四、补助标准
按照运营单位提升服务能力和开展服务活动实际支出不超过30%的比例,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
五、申报资料
(一)运营单位申报资料
1.《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申报书》。
2.运营机构基本情况(登录“成都市中小微企业“银企院校”四方平台,www.cdsme.com,”填报,打印)。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多证合一证书)(复印件)
4.税务部门、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缴税、社保缴纳证明,企业财务三表。
5.《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申报汇总表》。
6.实际支出凭证明细表。
7.平台运营单位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服务本地中小企业名单;截至2019年12月底入驻基地中小企业名单。
8.诚信申报承诺书。
9.运营单位2019年度服务中小企业开展活动情况的报告。
10.运营单位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含二维码,审计时备查)。
以上1-9项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胶装)同时要求电子版。
(二)区(市)县相关部门上报资料
1.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推荐文件。
2.《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申报汇总表》。
3.运营单位申报资料。
六、申报程序
(一)平台、基地运营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市)县初审后,推荐上报市经信局。
(三)市经信局牵头组织审核后委托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予以支持。
七、其他事项
(一)国家、省中小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资金已惠及的项目、内容、票据不再重复给予补助,重复申报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二)申报补助的单张票据不含税金额≥1万元(同一事项因额度原因连续发票除外),计算项目实际支出金额不含税。
(三)票据支出必须有对应的公对公银行汇款凭证记录。
(四)运营单位计算年度服务企业和入驻企业数量时,必须是成都市域内注册登记或纳税的中小企业。
八、其他事项
请各区(市)县相关部门在2020年8月28日前将申报资料(纸质资料两份和电子版)统一报成都市经信局企业服务处。
成都市经信局企业服务处:刘剑平:61888769、61885840;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联系人:周密,联系电话:87710082-8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