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省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1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0〕197号),结合四川省融资担保财政支持政策,为做好四川省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申报兑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对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以绩效奖励方式给予奖补,支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水平,促进专注于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奖补对象
在四川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了2019年相关基础数据,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正常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与省级再担机构开展分险合作服务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奖补范围不包括个体工商户、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三、奖补方式
奖补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年化担保费率和年化担保金额、小微企业再担保费率和再担保金额,采用保费补助、业务奖补的支持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费补助。
1.直担机构保费补助。对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低于2%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结合与省级再担机构合作情况,分段确定费率区间和补助标准给予递增补助,最高不超过1.5%。
2.再担机构保费补助。对省级再担保机构2019年开展的1000万元及以下、原年化担保费率2%以下的分险型业务,且实际年化再担保费率与3‰的差额部分,按比例给予分档补助。其中:对500—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再担保业务,按照50%给予补助;对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再担保业务,按照80%给予补助。
(二)业务奖补。
对融资担保机构与省级再担保机构2019年开展分险合作的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以及保费补助使用情况给予融资担保机构一定的业务奖补。
四、奖补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一)申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省再担保公司根据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含扩权县)项目资金申报。省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省工商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直接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抄送财政厅和人行成都分行。
(二)审核。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公示无异议后,于2020年8月31日前将申报情况及汇总表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抄送财政厅和人行成都分行;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申报资金的审核、评审。
(三)拨付。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各市(州)和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资金测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经济和信息化厅并将资金分配情况于9月15日前书面报财政厅。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指标。
五、申报资料
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须提供如下资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四)2019年度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2019年度融资担保保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担保机构填报)。
(六)2019年度再担保业务保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再担保机构填报)。
(七)2019年度融资担保业务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度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带二维码)。
(九)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的附件2、3、4中的担保业务情况或再担保业务情况(带二维码)。
(十)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一)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各市(州)在组织融资担保机构申报时,上述资料要求可作参考。
六、组织实施要求
(一)各市(州)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公开组织申报,不得随意扩大支持范围、降低申报条件,严格申报条件要求和审核程序,加强部门沟通配合,协商处理申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各市(州)要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申报数据进行认真核实,确保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要加强动态监测和业务指导;一旦发现担保机构有违规造假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收回奖补资金,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该项奖补的资格,对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将适时开展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的绩效评价。
(三)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组织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全面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要求各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按月报送,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每年在1月31日、7月10日前,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级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分别报送上一年度、本年度上半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展情况报告。
(四)各地人行分支机构负责配合复核融资担保业务。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协助地方经信部门做好申报资料核实工作,积极支持做好奖补政策实施工作。
(五)联系方式
财政厅金融处
联系人:王鹏
联系电话:028-86667023
经济和信息化厅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
联系人:王之佼
联系电话:028-86265772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货币信贷处
联系人:洪伟
联系电话:028-8526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