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精神,现将四川省2020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且申报企业注册地在四川省。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及根据新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以下简称《2016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2016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2016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四川省申报企业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20万美元。
二、填报材料
以下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1-5项需单独加盖公章,其余资料可视篇幅加盖骑缝章。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请同时提供WORD电子文档)。
(二)《2020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20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非中文版请提供中文翻译)。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2016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2016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宣传,及时组织企业按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由两部门联合上报省厅。
(二)企业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理申报事宜,应直接向各市(州)和扩权强县(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各市(州)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任何中介机构转报。
(三)各市(州)、扩权强县(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复印件应加盖企业鲜章,原件核对无误后退还企业。同时,并准确汇总填写本地区《2020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于2020年8月7日18点前将本地区(企业)进口贴息申请报告、《2020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含电子版)以及通过本单位审核的企业上报材料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上报到商务厅(外贸处)和财政厅(经建处)一式一份,附件表格请传至指定邮箱(请勿改变表格格式),以便两厅及时进行系统数据填报和资料审核汇总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商务厅:唐明伟电话:028-83232354邮箱:tang165858@163.com财政厅:李冰电 话:028-86663316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