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运营条件、效果条件及应具备的服务功能。(二)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示范基地有效期为三年,2016年公布的第5批四川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附件3)已到期,可按照新的《管理办法》要求自愿重新申报。
2申报程序
(一)按照属地化原则,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示范基地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及现场核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示范基地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厅。(二)我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州)上报的示范基地进行评审,并对经过专家评审的基地进行抽查核实。评审结果在我厅网站公示一周。(三)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授予“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并及时通过我厅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3申报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市(州)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附件1),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示范基地,填写《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2),并出具正式推荐文件。(二)请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初审和推荐工作,并于5月25日前将推荐文件、《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及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等纸质资料一式一份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创业促进与服务体系处,同时将全部材料电子版制作成光盘一并报送。
4政策支持
(一)对运营情况良好、服务能力强,且符合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的省级示范基地优先推荐上报。(二)在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支持;对入驻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厂房租赁补助。
联系人:冯易甡 联系电话:028-87036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