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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成都市 2020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成都市 2020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个人筹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
疾病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民政局、 残联、扶贫办,各直属(直管)学校: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 政府令第 155 号)、《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 200952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的通知》(成办函〔201979 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筹资工作,经市 政府同意,现就筹资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
1. 成年人参加 2020 年成都市城乡居民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 的个人筹资标准分为每人每年 220 元和每人每年 440 元两档。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高 新东区除外)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 440 元标准筹资。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由医保部门负责资助,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 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 440 元的个人筹资标准全额资助,其余区(市)县按每人每年 220 元的个人筹资标准全额资助;残疾人由残联按每人每年 440 元的个人筹资标准全额资助参2020 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按原渠道缴纳。
2. 大学生、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我市 2020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 220 元(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
2020 年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筹资标准以省统计局公布的 2018 年全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64717 元为基数,费率及筹资标准如下:
1.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愿按 2018 全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80%为基数,费率为 0.8%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 410 元。
2. 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自愿按 2018 年全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费率为 0.8%,筹资标准为 410 元。
3. 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 号)实施前按《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 号)参加了我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或一次性缴纳若干年费用的人员,按2018 年全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80%为基数,费率0.8%,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 410 元。
4.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从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 20%的比例划入。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单独参加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再另行筹资。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处于待遇有效期的参保人员,均可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
二、集中筹资截止时间
2020 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集中筹资个人缴费截止时间为 2019 12 31 2400
三、筹资方式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规定,自 20194 1 日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由税务机负责征收,税务部门提供便利化缴费方式为代收单位、缴费人提供缴费服务,并负责对各类代收和缴费渠道的宣传和辅导。按照《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55 号)要求,各区(市)县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居)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按照属地原则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参保、参保资助、代收、参保补助资金筹集等工作,并对代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成都市农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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