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说,虽然外商投资法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具有为中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制保障的作用,但他认为,与法律属性相比,其政治意向声明的作用更加突出,显示在当前单边和保护主义抬头背景下,中国仍然要坚持对外开放,仍要提高对外开放力度和水平,坚持改革开放的决心和勇气。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刘志勤也认为外商投资法本身带有“政治声明”的属性。而中国之所以敢于发表这个“声明”,说明通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的制度自信已经达到新的高度,有足够的自信选择自己的发展方式和发展道路,以及应对和处理有关国际问题。
刘志勤进一步表示称,外商投资法有四个亮点,一是确认了中国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二是明确了要营造一个稳定的、透明的、平等的、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三是提出了知识产权和技术保护;四是特别规定了中国地方政府的权限。
由于外商投资法自公布之日起就被明确是一部基础性法律,所以外界普遍关注相关的配套性法律和规则的制定时间表。对此,王翔表示,中国政府方面已经公开表示过,正在抓紧制定外商投资法相关配套规定,并提出争取相关配套在2020年1月1日与外商投资法同步实施,“这里强调的其实就是无缝连接”。
在王翔看来,今年全国两会通过外商投资法至今,外界持续存在对外商投资法配套法律和规则制定的担心,认为这将是一个庞大的配套立法工程,耗时会很长,但实际上,如果仔细研读外商投资法就会发现,很多内容外商投资法里都已有很明确的表述,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内容也大多指明了所需参考的法律名称。
王翔一一举例称,比如“禁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强制转让技术”的规定,表述很明确,这一类规定无需配套法规进一步细化;比如外商投资法提到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企业后,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的规定、企业会计和税收方面的办理,以及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外国投资者的管理等,都列明了相关情况适用公司法和企业法、会计法或税收征管法,以及反垄断法,这一类规定也无需重新制定配套法规;剩下的只有关于设立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设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等内容,需要后期相关配套法规进一步制度化,进行全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