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考虑了我国实际,落实了对外承诺,兼顾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持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融合协调,反映出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信心和决心。”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修订归纳了2002年以来我国举办奥运会等大型体育赛事所累积的知识产权运营经验,对实践中存在理解争议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与完善,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
自2002年4月1日《条例》施行以来,奥林匹克标志在我国得到了有效保护,阻止了不少将“奥林匹克”“奥运会”“奥运村”等标志作为商标抢注的行为;与此同时,我国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项相关法律进行了重要修改,国家就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与措施,对体育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条例》以法律形式设定了奥林匹克标志的专有权,可以禁止他人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商业目的的使用。”黄武双介绍,《条例》的施行以及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具体案例,让公众了解到奥林匹克标志所具有的财产专有权属性,知悉未经许可而商业性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构成侵权甚至可能触犯刑法的后果。
为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及相关法律修改和简政放权等方面的形势变化,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由其公告。事实上,这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以来义不容辞的责任。早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会徽发布前夕,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北京冬奥会组委会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将冬奥会会徽“冬梦”和冬残奥会会徽“飞跃”提交了标贴、标牌和GUI等三类多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积极配合北京冬奥会组委会,加强相应协作,做好2022年北京冬奥会火炬、吉祥物等的专利申请、审查工作,并计划在北京、河北等重点区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加大对涉冬奥会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相关举报投诉机制,提升涉冬奥会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效率与水平。“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将通过扎实推进涉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2022年北京冬奥会顺利举办,进而推动树立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悉,修订前的《条例》共有15条,此次修订涉及其中的11条,并新增3条规定,扩大了奥林匹克标志及其权利人的范围,完善了奥林匹克标志确认和许可程序,增设了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和续展程序,加强了对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保护,增加了对隐性营销行为的规制。“《条例》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主体的商业利益,禁止他人进行商业化利用,因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应当遵循商标保护的基本规则,按照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则来解读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规则,《条例》未涉及的内容可以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中寻找相应法理和规则依据。”黄武双表示。
“奥林匹克标志是奥运会和奥运精神的象征,也是国际奥委会和主办国家的重要知识产权。依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不仅是主办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主办国保证奥运会成功举办的重要举措。”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黄晖表示,此次修订后的《条例》与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筑起了较为完善的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助于我国进一步提高对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奥林匹克运动和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彰显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大国风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