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电子商务领域的竞争加剧,新类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层出不穷。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两起网购插件“技术干扰”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载和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载信公司)通过“帮5淘”插件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淘宝公司)的淘宝网、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天猫公司)天猫网的网页进行干扰,强制插入自身内容和改变用户交易入口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须为此分别赔偿淘宝公司、天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0万元等。
比价插件引发诉讼
2012年,载信公司、载和公司开发上线了作为浏览器扩展软件的购物比价插件“帮5淘”,功能包括购物立减1元、跨站比价、商品历史价格等,可在淘宝、天猫、京东、亚马逊等购物网站上使用。网购用户注册“帮5买”账号后,可下载安装“帮5淘”插件。在用户下载安装插件并打开购物网站后,“帮5淘”插件会出现在购物页面上,并展示“现金立减”“同类推荐”等链接。用户点击这些链接,可进入“帮5买”网站或者其他第三方交易网站。
淘宝公司、天猫公司认为,由于“帮5淘”在淘宝网、天猫网的网页强行插入大量第三方链接,将部分淘宝、天猫用户吸引到了第三方购物网站购物或者到“帮5买”网站由其代为下单。这种寄生他人网站、通过破坏他人网站正常经营的方式,将他人交易机会强行掠夺至自己网站或者第三方网站,显然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此外,淘宝公司、天猫公司还认为,互联网环境下,用户有多种选择,市场竞争主体不能通过破坏他人经营和诱导他人用户的选择而获利,载信公司和载和公司的行为属于流量劫持行为,侵犯了淘宝公司、天猫公司合法权益。
2015年10月24日,淘宝公司、天猫公司针对载和公司、载信公司的行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浦东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诉前禁令,要求载和公司、载信公司立即停止将“帮5淘”插件嵌入淘宝网、天猫网。
随后,淘宝公司、天猫公司分别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载信公司和载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万元、合理费用15万元,在指定网站刊登声明为淘宝公司、天猫公司消除影响等。
法院二审认定侵权
对于淘宝公司和天猫公司的指控,载和公司、载信公司认为,其与两者并不存在竞争关系;“帮5买”网站所提供的购物导航服务是立足于搜索引擎技术抓取包括天猫商城在内的全网商品信息,并进行免费推荐导流,这一服务本质上和普通搜索引擎并无区别;“帮5淘”购物插件相关服务并不依附于淘宝网、天猫网。
此外,载和公司、载信公司还提出,“帮购”是常见的代购服务,是用户对自身购物行为的合理处分。“帮5淘”购物助手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该购物助手的功能实现完全由用户选择,其仅向用户提供浏览器插件技术这一中立性的技术工具,不构成侵权。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载和公司、载信公司分别向淘宝公司、天猫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10万元,同时在淘宝网、天猫网首页、“帮5买”网站首页连续15日发布声明为天猫公司消除影响。
载和公司、载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使用“帮5淘”插件享受比价和帮购服务时,仍需由“帮5买”网站代替消费者至淘宝网、天猫网下单,没有证据显示淘宝网、天猫网总体流量减少,但流量起始入口发生变化,原先选择在淘宝网、天猫网直接购物的用户改为选择在“帮5买”网站获得购物服务。就电子商务网站而言,流量入口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最终与淘宝网、天猫网用户交易的是载和公司而非消费者,意味着淘宝网、天猫网丧失了真实的交易数据。因此,载和公司、载信公司的行为显然对淘宝公司、天猫公司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
此外,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还认为,关于强行在他人页面插入链接的行为,载和公司、载信公司的行为实质上属于“技术干扰”,这种干扰行为虽然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服务,但该行为还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同时对淘宝网、天猫网的正常经营造成了过度妨碍。长此以往,将会破坏电子商务与比价、帮购等服务共存的生态,进而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从利益衡量角度,载和公司、载信公司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2017年底,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场竞争需守规则
事实上,伴随着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类似的网购助手还有很多。这些插件的确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其与“帮5淘”或多或少存在类似问题,对电商网站的页面强行插入比价、促销等链接,可能会影响他人网站的正常经营,进而触碰法律红线。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惠翔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领域出现了很多干扰行为,这些行为在技术上往往有一定的创新之处,能够给消费者带来福利或保障公共利益,但却可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践中,需要从更广阔的市场环境、更多的利益主体角度对“技术干扰”行为进行准确定性,以维护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