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城建原董事长陈柏钊借国企改制 故意隐瞒公司资产构成贪污罪 一审被判十五年
趁国有企业改革期间,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白云城建”)原董事长陈柏钊故意隐瞒公司资产,将133套房产侵吞后获利。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柏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共计46690169.58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日前,据法晚记者了解,陈柏钊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检方指控 故意不提供133套房产资料
资料显示:2002年前后,白云城建开始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国有资产完全脱离,因此,身为董事长的陈柏钊又兼任了该公司深化企业改革筹备小组、领导小组组长。
广州市检察机关材料证实:2015年4月1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接到陈柏钊在白云城建公司改制过程中利用职权隐瞒房产,涉嫌渎职犯罪,遂同年5月8日,将陈柏钊依法逮捕。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前后,陈柏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白云城建由国家出资企业向民营股份制企业转制过程中,故意不向资产评估公司提供公司133套“又一居”项目房产(价值人民币44599878元)的有关资料。在转制完成之后,陈柏钊将该133套房产出售,所得的售房款共计人民币59622818.25元陆续转入其个人名下的储蓄账户、理财账户或者用于购买个人房产和购买个人职工股等。
侵占房产 售房款存入个人账户 售房款被用于各项投资
据了解,“又一居”花园是由白云城建公司与香港辉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合作经营的广州合富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兴建。
经鉴定,白云城建公司“又一居”第二期133套房产销售始于2004年5月,相关收入及费用未在白云城建公司入账,形成白云城建公司的账外资金。
2004年5月至2015年3月间,上述“又一居”项目收入总计61254445.62元、相关费用支出总计1631627.37元,截至2015年3月31日余额59622818.25元,全部转入被告人陈柏钊名下个人账户。
记者注意到,在案件的审理期间,陈柏钊坚持否认其侵吞了上述133套住房的售房款。
陈柏钊说:售房款约5000万元存在其个人账户名下,其中3000万元用于质押为公司贷款,其余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增值,都是公司财务办的,其个人没有用过这笔钱。
时任白云城建公司的财务顾问的简某说:只有陈柏钊对这笔售房款的使用具有决定权。2005年,陈柏钊从售房款中支取两笔资金共计285万元转到白云城建工会账户,用于购买其个人股份;2007年,陈柏钊决定让其用这笔售房款购买2000万元的基金和理财产品;2010年,白云城建公司在芳村的综合楼项目资金紧张,陈柏钊就从售房款中转出700万元到白云城建公司账上计划用于公司购买综合楼项目,但没有买成,2011年陈柏钊又用这700万元购买了白云城建公司名下荔湾区和平路、某十三行的商铺;2014年7月,陈柏钊决定从上述理财账户中转出1000多万元,从售房款中转出3000多万元共计5000多万元,用于白云城建公司向中信银行质押贷款。
否认指控 事先不知133套房产未纳入评估
对于指控,陈柏钊辩称:其是在评估报告出来才知道这133套房产没有纳入转制评估。当时董事会认为公司改制后会承担很重的长期费用,这些费用没有在评估报告中反映出来,所以没有说这133套房的事。
对于陈柏钊的上述辩解,时任白云城建公司的财务顾问简某则证实:在评估时,其请示过陈柏钊是否要提供“又一居”130多套房产的评估资料,他的意思是不用评估。
时任白云国资公司负责人彭某也证实,在转制过程中或转制完成后,陈柏钊没有向其汇报过或私下提及过“又一居”项目没有纳入评估报告的事。
法院审理认为:无论陈柏钊是在评估前指示不提供相应材料,还是在事后知道没有如实评估而不向上级部门汇报,均属于隐瞒。
一审宣判 犯贪污罪 被判15年 处罚金100万
经审理查明:陈柏钊作为白云城建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在公司改制过程中具有对公司全部资产进行完整、如实申报的义务,但其正是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个人自行决定不将指控的两部分资产如实、完整纳入资产评估,隐匿了白云城建公司的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一般应当以所隐匿财产全额计算贪污数额;改制后公司、企业仍有国有股份的,按股份比例扣除归于国有的部分。所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已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白云城建公司第二次改制已经完成,故陈柏钊是贪污既遂,至于改制后被隐匿的国有资产如何处理,属于犯罪既遂后的处置,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柏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共计46690169.58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2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柏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