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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一带一路”投融资机制寻求更多合作机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3
据世界经济论坛《2015—201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统计,全球140个主要经济体的基础设施竞争力指数平均值为4.02(满分为7)。“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里,处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的中亚地区国家基础设施竞争力指数平均值约为3.92,除哈萨克斯坦以外,其余中亚地区国家的得分均低于全球平均水平;处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东南亚地区国家中,有半数国家的指数低于全球平均水平,其中越南、菲律宾、缅甸、柬埔寨、老挝的平均得分只有约3.16;南亚地区国家中,仅斯里兰卡的指数勉强达到全球平均水平,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尼泊尔和不丹的平均得分仅2.91,远低于全球平均值。

 

与巨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相对应的是巨大的资金缺口。据亚洲开发银行评估,2010年至2020年期间,亚洲各国在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规模高达约7760亿美元,其中内部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约7470亿美元,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约2800亿美元。

 

中国不但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中国建造”还具有高水平的建设和设计能力,成为中国开展“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的独特优势。中国在基础设施装备制造方面已经形成成熟的产业链。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额从21世纪初不到100亿美元上升至2014年近1400亿美元,项目集中在轨道交通、公路、港口、码头、通信和电力等基础设施行业。

 

“一带一路”基础设施投融资现状

 

1.“一带一路”基础设施投融资规模

 

中国沿线省市基础设施投融资规模。2015年,中国主要省份在当地两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一带一路”基建投资项目的总规模达1.04万亿元人民币。地方政府工作报告涉及“一带一路”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共计114项,公开信息已披露近20项重大项目。其中,铁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金额最高,达到近5000亿元人民币,港口和水利投资金额超1700亿元人民币,公路建设投资1235亿元人民币,机场建设投资1167亿元人民币。

 

沿线国家基础设施投融资规模。在“一带一路”沿线省市积极推动基建投资项目的同时,由中央层面推动的“一带一路”海外投资和国际产能合作项目也在快速推进。2015年,中国境内投资者进行的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中,投向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优势产业的直接投资累计约116.6亿美元,同比增长80.2%。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相关的49个国家的直接投资额合计148.2亿美元,同比增长18.2%;在“一带一路”相关的60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3987份,新签合同额926.4亿美元,占同期中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44.1%;完成营业额692.6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45%。2016年上半年,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61个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额为68.6亿美元,占同期对外非金融直接投资总额的7.7%,主要投向新加坡、印尼、印度、马来西亚、老挝、俄罗斯等国家。对外承包工程方面,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61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3080份,新签合同额514.5亿美元,占同期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1.6%;完成营业额307.4亿美元,占同期完成营业总额的46.5%。国际产能合作继续呈现良好势头,流向制造业的对外投资达175.9亿美元,同比增长245.6%。

 

2.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方式与结构

 

现阶段“一带一路”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主要有六类:跨国支持型金融体系、开发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信贷、PPP模式、各国主权基金和伊斯兰债券。中国企业不仅在对外承包工程实施方式上积极创新,形成“工程承包+融资、工程承包+融资+运营、建设—移交—运营、公私合营等多种合作方式。同时,国际产能合作方式更加多样化。以电力领域产能合作为例,最初合作领域仅限于设备出口,现在已发展到设计—采购、设计—采购—建设、独立电站、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公私合营、并购、融资租赁等多种产能合作形式,合作效率显著提高。

 

“一带一路”基础设施投融资存在的问题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方式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发展,为“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必须的资金支持。但“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成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沿线国家顺利开展的瓶颈,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对外投资主体缺位。目前,“一带一路”基础设施投融资已形成了以亚投行和丝路基金两大机构为融资平台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框架。但由于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大,现有的投融资框架仍不足以覆盖“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全部资金需求。政府的财政资金是有限的,要保证“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推进,投资主体应该是私人部门即企业,而非政府(或国有企业代表政府)。由于私人部门的投融资渠道不畅通等原因,“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表现出以政府资本为主的特征,私人资本的积极性尚未得到充分调动。如果不能调动私人资本、让企业成为投资主体,“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将很难实现持续性,一些重要的基础设施项目也势必将由于政府资金有限而被迫搁浅。

 

缺乏可持续的盈利模式。“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能否真正吸引私人资本、实现可持续性,根本上取决于项目的盈利能力和对预期收益的评估。基础设施建设属于公共品领域,大部分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回报率低、投资期限长,成为阻碍私人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根本原因。同时,在“一带一路”基础设施投资中,还不乏一些企业为了中标进行低价恶性竞争,使项目的盈利空间进一步缩小。例如中国企业之间以及中国企业与日本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吞噬了中国在泰国、印尼和印度铁路项目的发展前景。除此之外,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还应考虑完工后的运营和维护问题,由于基础设施投资成本高、回收时间长,所在国的财政金融风险和政治风险都将对项目盈利预期产生重要的影响。

 

融资成本偏高,融资模式单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仍然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方面,现有融资模式相对比较单一,目前大部分境外项目融资都是以主权借款和以能源、资源做抵押的借款为主,同时由于资本账户管制等政策原因,国内企业和项目较难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另一方面,中国金融市场的融资成本较高,国内银行的美元信贷利率比外资普遍高1.5到2个百分点,抬高了中国企业境外融资成本,政策性贷款利率也高于国外主要国家的利率水平。一些商业银行通过发放优惠贷款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但由于其审批程序繁琐,且对资金运用方向、利率和期限等都有严格限制,极大限制了优惠贷款的适用范围。

 

风险问题突出。近年来,政治风险,尤其是政府违约和非传统安全风险成为当前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风险,严重制约了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全球战略布局。在全球政治与安全格局面临调整重塑矛盾,大国博弈、地缘政治冲突难以短期平复的大背景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安全形势复杂多变,对“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运营产生极大的挑战。除此之外,沿线国家金融环境普遍较差,生态与社会风险问题也日益突出。

 

制度障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各国制度、文化、市场化程度和经贸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带来许多制度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非市场化运作的观念严重,配套政策缺失。第二,财政支持力度薄弱。第三,相关法律不健全。例如许多涉及公司合作和对外合作的项目存在法律盲区,有些国家法律不允许政府出面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做担保,一些国家由于存在对私人部门的准入限制,或对特许权协议形式、项目风险管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PPP模式无法操作或操作困难。

 

“一带一路”基础设施投融资的政策建议

 

1.构建顶层设计,解决缺乏全局统筹的缺陷

 

第一,树立“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共建”原则,建立统一的区域性国际融资及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区域性国际融资机制将有助于撬动东道国资金,将沿线国家财政资金汇总,既为财政资金充裕的国家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渠道,同时也解决部分沿线国家财政支持力度薄弱的问题。在区域性国际融资机制的运行和实践基础之上构建沿线国家和企业的争端解决多方沟通平台。

 

第二,应进一步加强沿线各国沟通协作,通过积极外交形成全面系统的政策引导和制度规范,维持政策的稳定性。在许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的东道国应相应地承担一部分责任,当地的金融机构也应提供相应的金融支持,中国应加强与沿线国家协商谈判,共同推动“一带一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第三,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考虑构建分阶段投融资计划。“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开发、巩固提升和全面深化。在前期开发阶段,应发挥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引导作用,扩大互设金融机构范围,扩大与沿线国家双边货币互换规模。在巩固提升阶段,应建设跨境金融服务网络,为企业“走出去”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引领商业性投资基金参与等。在全面深化阶段,应建立多边货币合作体系,商业性金融机构应成为主要的投资主体,而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必要补充,主要为政策性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第四,尽快出台跨境金融合作方案、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推动投融资体系,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金融支持与制度保障。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需要推动跨区域金融合作。应根据国家战略目标与整体部署,在双边经贸合作框架协议下,积极推进支付结算、贸易投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安全网络等领域的务实合作,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建立“一带一路”统一大市场,减少投融资障碍和贸易壁垒,降低并有效规避投融资风险,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五,推动沿线国家项目投融资的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沿线国家和企业的统一专用信用数据库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议亚投行、丝路基金、商业银行以及债券市场等明确表示使用这些评价结果,以约束项目信贷恶意违约,降低投资风险。

 

第六,搭建国际性或区域性的法律交流平台,建设海外投资纠纷解决机制。“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制度、文化习俗和市场发育程度各异,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带来许多障碍。在沿线国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投融资支持的前提,是对沿线各国有比较客观的研究和了解。应加大对沿线国家的全面研究,特别要增强对各国发展程度、市场化程度和法律风险的深入了解。不同部门应形成协同研究机制,实现数据共享、信息共享和研究成果共享。充分利用好中国法学会搭建的国际性或区域性法律交流平台;共同开展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建设海外投资纠纷解决机制。为防范金融风险、增强合作效果,对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应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同时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重视与投资东道国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等进行密切沟通。

 

2.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社会投资动力

 

第一,发挥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的杠杆作用和示范效应,引导私人资本参与“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在项目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各渠道资金相互配合,共同提供融资支持。由于基础设施项目通常周期较长、回报较慢,项目开发阶段或低利润阶段应由政策性融资方式为主;待项目进入较成熟、利润稳定的阶段,由商业性资金进入。

 

第二,增加私人资本的投资渠道。可考虑发放丝路债券、创新金融产品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还可借助互联网金融,积少成多,在更大范围内调动私人部门的投资潜力。通过亚投行和所在国政府联合出资,与私营部门合理分担风险和回报,动员主权财富基金、养老金以及私营部门等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降低融资成本,探索利益分享机制。基础设施建设着眼于长期、间接的收益而非短期、直接的收益。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将对贸易、物流、资源合作等领域产生很大的溢出效应,提高其他领域的盈利预期。具体而言,一是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应将长期、间接的收益考虑进去,通过制度建设和利益分享机制形成合理的风险共担和利益补偿机制,推动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二是鼓励中国企业完成从以往的建设者到建设运营者的转变,比如不光承建沿线国家的机场和港口等基础设施项目,还进一步建设和运营空港物流园区,使该地区经济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在这种方式下,一方面能借助已顺利完成的项目,提高后续项目的融资能力;另一方面能更有效地保证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效果。通过将基础设施建设与园区建设和贸易促进相结合,将社会效益与未来经济效益相结合,提高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盈利预期。

 

3.针对沿线国家的不同情况,分类别构建投融资方式

 

对位于风险较低,应构建以市场化的投融资方式为主、开发性金融机构为辅的投融资框架;对位于风险等级为中,应构建市场化金融与开发性金融并重的投融资框架;对位于风险等级为高,应构建以开发性金融机构为主、市场化投融资为辅的投融资框架。

 

4.创新投资机制,构建多模式融资渠道

 

解决“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缺口问题,仅依靠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支持是不够的,需要统筹开发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之间的关系,并将传统融资模式与创新融资模式有机结合,提供综合性融资服务支持。

 

第一,进一步推动各国主权基金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推动主权基金与亚投行和新开发银行的业务对接,与多边金融机构建立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合作伙伴关系。可考虑借助亚投行和新开发银行平台,推动各成员国主权基金对话,促进信息共享和项目合作。另一方面,积极推动主权基金入股现有沿线投资基金,实现国际资本整合,发挥中国主权基金和丝路基金的引领作用,吸引其他国际主权基金进行战略合作。

 

第二,加快成立上海合作组织开发银行,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基础设施建设。目前的亚投行、新开发银行和丝路基金的业务覆盖范围、运营模式不尽相同。上海合作组织开发银行旨在为该组织内部的政策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因此对于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更为重要的战略意义。

 

第三,应统筹开发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发挥优势互补作用,共同服务“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例如,由于基础设施项目规模大,可考虑通过政策性投资基金以补充资本金的方式先行支持,再发挥政策性资金的杠杆作用,便利其进一步获得商业银行融资并降低风险。

 

第四,应鼓励金融机构在沿线国家增设分支机构,拓展多种渠道共同服务“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机构应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机制,开展国际并购贷款、工程项目贷款和国际保理等创新型金融业务,加强对跨境并购、杠杆融资和并购债券等产品的专业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境内外联动的人民币金融产品,提高离岸人民币的交易活跃度,推动在岸和离岸人民币双向联通。应发挥金融机构长期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经验,通过项目评估、贷款三查、贷后管理等环节落实可持续基础设施标准,在帮助企业和项目提升绿色表现的同时,有效防范银行环境与社会风险。另外,国家可采用不良率补偿等方式,鼓励商业银行对“一带一路”基础设施的相关项目和企业放贷。

 

第五,应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更多采用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市场化融资方式,并探索设立专项基金、PPP模式等创新型融资方式,代替部分政策性金融支持,减轻财政压力,淡化政治色彩。一是实施跨境基础设施项目的资产证券化。选择拥有高信用评级的金融机构,以跨境基础设施的收益为支撑,发行利率相对较低的“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债券,筹集资本后可直接用于项目建设,也可转借给“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建成的跨境基础设施而言,实施资产证券化,可以成为投资者退出的渠道;对于没有建成的跨境基础设施而言,其可成为私人小额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途径。二是继续推动PPP模式在“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广泛应用。PPP模式的优势不仅在于有效弥补资金缺口,更能够提升公共产品管理效率和资本配置效率,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能够发挥巨大作用。另外,可构建区域性与全球性相结合的股权投资基金生态,将中非发展基金、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等为代表的区域股权投资基金与全球性股权投资基金相协调,在重点领域、投资品种和风险控制策略上形成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的格局,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为充足的资金保障。

 

第六,“一带一路”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也应做好风险防控,在融资模式创新的同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应确保各融资平台设立规范,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严格控制融资杠杆,平衡偿债能力与融资能力。

 

5.提高环保标准,倡导绿色金融

 

第一,“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应走“可持续基础设施建设”道路。“可持续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在建设基础设施的过程中综合考虑环境和社会因素,使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满足当代人发展和防御灾害的需求,而且不损害后代人满足该需求的能力。由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规模大、外部性强等特点,项目开展通常会对生态环境、能源资源和居民生活等各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同时,部分项目的实施可能不利于历史文化遗迹和自然风景区的保护。“可持续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环境、社会、利益相关方等各方面的发展特点,增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节能减排、资源利用、防灾减灾等方面的能力与效率。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应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环保原则与国际接轨,做好长远规划和系统性规划,并尊重东道国环保标准、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第二,发展绿色金融,支持和促进“一带一路”可持续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绿色金融可以起到资金保障作用。通过采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和绿色股权融资等多种市场化融资方式,广泛吸引私人部门的资本参与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并对公共部门的投融资构成必要补充。另一方面,绿色金融对引导资金流动、优化资源配置起到重要作用。市场化的绿色金融融资方式,可以推动金融资本根据市场规律确定项目优先级,根据商业原则选择合作对象,引导市场资金的有序和自由流动。进一步,还可以通过对绿色金融产品进行创新和结构化设计,将多元化资金需求与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绿色金融产品相匹配,实现资源的跨期和跨区域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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