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发改(经发)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成经信办〔2015〕80号)精神,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发展,现将申报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成都市级配套财政补贴(第二批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本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非本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或委托的一家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整车企业或汽车经销商)。
二、申报范围
在本市销售,且2015年12月16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并已获得中央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符合成经信办〔2015〕80号相关要求)。
三、受理地点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四、申报材料上报
2017年6月21日17:00前,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经信委,再由市经信委转交市级相关部门。逾期未报,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五、其他
第二批次申报的资料按照《关于申报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成都市级配套财政补贴的通知》(成经信财〔2017〕43号)准备。